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条限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也就是说,检察院具有监督权,但是申请监督必须是在当事人发现公安机关存在某种瑕疵,或者违规做法的情况下,才能够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限定》第四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对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情形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就该问题而言,检察院不支持监督,不影响案件的继续进行。如果当事人对检察院做出的相关决定不服的,能够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