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主动辞工无赔偿。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限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商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要求的;
(二)未及时足量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违背法律、法规的限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限定的情形招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劳动者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
第三十八条限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因此赵先生提议劳动仲裁,仲裁委应该支持劳动者的请求,裁决用人单位承受经济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