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胎儿虽是将来才能出生的人,但胎儿利益属于任何人都有权享有的生命法益,法律在依法保护民事主体权益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后的权益应受到同等的保护。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是普遍性问题,有必要通过今后立法机关的立法或者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予以解决。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应受到法律保护。腹中胎儿已具有生命,其生存成长权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代替胎儿索要抚养费的诉讼请求,考虑到胎儿出生后能及时得到救济,法院给予了支持,并应将该部分赔偿款暂时保存在法院或公证机关内。如胎儿顺利出生,则可到法院领取此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