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执行,是不可能被法院列入不诚信的“黑名单”的。不诚信的“黑名单”,全称是失信被执路人。只有执行立案后,被执路人不履行法院的裁判确定的义务,才能被法院列入不诚信的“黑名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路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限定》第一条被执路人具有履行本领而不履行奏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路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虚构证据、暴力、胁迫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藏、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背财产报告规则的;
(四)违背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路人无正当借口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本领而拒不履行奏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