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经过中,案外第三人对执行的财产提议异议,主张财产权利的,法院会按流程受理异议并审查,异议成立的,终止相对应财产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恢复执行。 根据《执行限定》的要求,在先查封法院对查封财产享有处罚权,如果在先查封法院因某些原由不启动或者拖延处罚查封财产,则优先受偿债权的实现则将受制于在先查封案件的进展。甚至部分在先查封案件系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虚构的诉讼,或者第三人在申请保全后怠于及时行使债权或者人为将债权诉讼经过复杂化,并且通过与债务人和解的方式达到还钱时限很长(如10年甚至20年)的还钱协议,将每期的还钱额度压低,商定在还钱协议未履行完毕前不解除对财产的查封等。此时,在先查封案件迟迟未进入执行流程,在先查封法院也不能及时对查封财产进行处置,优先受偿债权只有待在先查封案件审结并且进入执行流程后才有可能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