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认定管辖地的一般规定: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工伤认定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若由统筹地区省级社保部门认定的,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相关部门办理[统筹地区也叫统筹单位。根据国发[1998]44号文件规定,原则上确定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达到一定人口数的县(市)也可以作为统筹单位]。根据《重庆市贯彻执行lt;工伤保险条例gt;的处理意见》第一条之规定,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故在重庆市范围内工伤认定的一般管辖地为用人单位所参保的区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