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只要让社保局核算出具体的金额就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所谓养老保险(或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就其争议类型来看,可分为二类:一类是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发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以2006年湖州市处理的1167件劳动争议案例为例,此类案件有233起,占全部处理案件的19.97%。二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虽依法缴纳了养老保险费,但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规定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及其亲属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劳动者及其亲属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按现在各地的实践情况来看,前一类争议既可以按《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的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也可以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的规定,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理;后一类争议则属于行政争议,适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3号)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本文所要讨论的是第一类争议类型,即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而发生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
二、把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争议纳入劳动仲裁受案范围之经济分析及路径选择
从养老保险法律关系主体来看,养老保险争议涉及三方主体即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因而与之相对应存在三种法律关系: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2)劳动保障部门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3)劳动保障部门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
对于上述养老保险争议中存在的法律关系,法律应该如何调整才能做到以最低依赖成本,达到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帕累托最优笔者认为,把用人单位未依法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争议列入劳动仲裁受案范围至少存在以下不合理的经济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