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指裁决的结果在解决案件当事人纠纷的同时,损害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利益。鉴于社会公共利益内涵的复杂性和外延的广阔性,在一个具体的民事案件中,对社会公共利益作出判断,难度是很大的。但有一点可以明确,一般而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存在公共利益的违反问题。因为这样的行为损害的已经不仅是案件当事人的利益,而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核心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一条规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可见,《招标投标法》侧重规范的是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活动,具有明显的公法性和强制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遵循的正是《招标投标法》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法律属性。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均应严格依照该法的强制性规定裁处案件,否则就极有可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