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出台后,对隐名股东采取有限制的承认。在司法实践中,对隐名股东要求确权案件,时有发生,法院一般处理确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身份,但对隐名股东要求变更工商登记,载入股东名册的诉请,一般是驳回诉请。这导致部分隐名股东拿着法院确权判决要求法院执行,但在执行中存在两种争论,第一种观点认为应不予受理,因隐名股东的确认判决系确认之诉,不具有实际给付内容,不属于执行受理的给付之诉。第二种认为,因我国《公司法》体系的原因,对隐名股东采取有限承认,对隐名股东给付之诉一般不予支持,若不在执行程序中适度执行,将导致隐名股东权利无法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