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 B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 市××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被申请人: ,男, 年 月 日出生,汉族,现住××区某公寓,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裁定不予执行 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仲字[ ]第××××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与理由:
因被申请人 根本不是申请人B公司的员工,本仲裁案件的主体存在严重错误,案件并非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仲裁范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故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裁定不予执行 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劳仲字[ ]第××××号”仲裁裁决书。
一、 受雇于B公司业务主管邓某本人,和B公司没有任何实质关系,仲裁主体存在严重错误。
如上所述,被申请人 根本不是申请人B公司的员工,其仅仅受雇于公司业务主管邓某个人,和B公司没有任何实质关系。
年×月×日, 与 签订了雇佣协议,聘请 作为其私人司机,用于接送孩子及从事一些家务活动。该协议约定管某每月的劳务费为 元,均由 个人支付。在雇佣协议的履行过程中, 一直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每日的工作记录,根据该记录显示,其确实在 个人进行服务,与B公司没有关系。此外, 一直持续不间断地雇佣司机及家政人员为其个人家庭提供服务,也就是说 并非个案,故申请人所称其受雇于邓某的事实完全合乎逻辑,并非凭空捏造。
与 签订的雇佣协议、 在工作期间所作的工作记录及 的证词足以证明B公司与 之间没有任何实质关系,更不可能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见证据
1、
2、
3、
4、5)
二、B公司从未向 支付过工资, 不可能是B公司的员工。
B公司成立于××××年,系外国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自成立伊始,公司所拥有的员工一直维持在三到五个人,公司一向都严格按照劳动法律规定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根本不会存在遗忘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