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舅舅因为一些私人原因,几年前一隐名股东的身份加入了在北京的某房地产公司,公司这几年经营不处于优势,现在想要分权。请问隐名股东在权直接处分其股权吗

帮助10人 4.1w浏览 匿名 2020-07-13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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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名股东,即隐藏名字的股东,他即使出了资也很低调,不愿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任何一个地方,而是另找一个人对外代替他行使股东的权利义务,这个人叫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苦逼的没有出现在《公司法》中,但是最高院在《公司法解释三》算是给了他一个名分,让他得以合理合法的存在。所以,他经常拿着《公司法解释三》里的第25、26、27条瞎晃,意思是告诉大家他终于从他婶婶的脑海里蹦出来了! 在这个走着路都能被大树砸到的年代,存在就意味着风险。隐名股东的最大风险就在于他太低调了,低调到不仅大家都不知道他的存在,连工商登记上都找不到他。大家都只知道显名股东。这显名股东生活无忧倒还好说,可要是个缺钱买房结婚的主儿,保不齐还真干出点捅隐名股东刀子的事儿。比如背着隐名股东悄悄的把股份卖了,这种情况下如果受让股权的第三人是善意的,那么隐名股东再着急,也只能边掐着显名股东的脖子,边朝着人家第三人干瞪眼。另外,如果显名股东离婚了,或者死了,这部分股权都有可能产生纠纷。 有句话讲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不能因为外面危险就憋在娘胎里不出来。显名股东再精,也有法子治他。笔者就帮隐名股东总结了下面几个办法,虽然常规,但如若做到,也能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 第
    一,选个自己信得过且知根知底儿的人做显名股东,并相信友谊可以击败金钱,即使被坑了,也权当交学费! 第
    二,和显名股东签一份缜密的出资协议,不多说,拿着这份协议去找律师咨询、修改直到满意!这份协议里必然要有的是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高额的违约责任及明确的约定该股权不属于显名股东的个人财产; 第
    三,按照这份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后,认真保留相关的出资凭证,并要求显名股东对你的出资金额、到账时间进行书面确认。如果公司其他股东也知道你的存在,那么要求公司和其他股东一同出具这么一份书面确认书更好; 第
    四,到当地公证处咨询这份出资协议是否可以办理公证,如果可以,那么毫不犹豫的办理公证; 第
    五,在拿着出资协议找律师的同时,一并把公司章程拿给他,让他找出公司章程中不利于你的地方改掉; 第
    六,如果可能,就把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和重要文件等放在自己这以便于掌控。同时尽可能的参与公司经营,了解公司动态,要求显名股东按照自己的意思行使股东权利,不至于在出事时让自己没有头绪; 第
    七,这条笔者比较纠结,就是由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就该股权进行股权质押,股权可以质押没有法律障碍,如果显名股东向隐名股东进行了股权质押,那么就可以有效的防止显名股东恶意处置这部分股权。但说到底,这部分向隐名股东质押的股权就是隐名股东自己的股权,自己的东西押给自己没意义,同时又有变相承认显名股东合法持有股权的嫌疑。建议隐名股东们去工商部门咨询一下,看此方法是否可行。 作者:山东韬戈律师事务所王旭东律师 法律链结:《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依法履行出资义务或者依法继受取得股权后,公司未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当事人请求公司履行上述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原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受让股东损失,受让股东请求原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有过错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股东对于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也有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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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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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公司法解释(三)》将隐名股东称为实际投资人,将名义出资人称为名义股东。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其名下股权的可以参照认定为无权处分。换言之,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其有权转让股权。
    隐名股东(实际投资人)转让股权需要注意哪些方面的问题?
    (1)作为转让方
    作为股权转让的转让方,如果自己持有的股权(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权)中,有一部分实际上所有权属于隐名股东所有,那么,转让方实际上是无权处分这隐名股东的股权的,因此,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如果没有取得隐名股东的授权,不能将工商登记上记载的股权作为拟转让股权予以出卖,否则就是埋下了纠纷的种子。如果隐名股东不同意转让自己的股权,转让方可以将真正因自己出资而形成的股权转让。
    上述情形为作为显名股东的转让方与隐名股东有明确的代持股关系,如果没有呢?那就要麻烦的多。比如在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有职工出资入股的情况,而出于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股东人数的限制,为了办理工商登记而将职工的出资款集中到少数一部分人(显名股东)名下,而这部分人只知道自己的出资加上职工的出资的总持股数,而不知道有那些职工的股权是自己代持的,也就是说“只认钱,不认人”。这种情况下,首先要作的工作就是找够出资职工并明确委托投资关系,在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代持股协议等)后,方能将“干净”的股权转让。
    全文
    6 2020-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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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购买隐名股东股权可以吗?
显名股东是可以购买隐名股东股权的,显名股东本就是属于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的立场上此股权就是属于显名股东的,只要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在私下协商好,那么就可以转让成功,从而保障各自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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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北京市房地产纠纷统计数据及其法律分析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处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方面,首先应该尊重并鼓励争议双方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
若协商无法达成共识,那么应按照合同中的约定选择相应的争议解决方式加以解决。
若合同明确规定了将争议提交给仲裁机关裁定,那么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一规定,及时向有资质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然而,如果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仲裁条款或者该条款被认定为无效,那么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此类纠纷应提交至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判决。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房地产合同纠纷涉及到不动产权益,因此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类纠纷的诉讼管辖权通常会赋予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如果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仲裁条款或者该条款被认定为无效,那么合同当事人有权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重新约定仲裁事项。
但如果合同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仍然无法就仲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最终的纠纷案件将由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婚前买房婚后登记在两人名下产权如何分配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夫妻其中一方在婚前使用其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且在婚后完成产权登记手续,将此套房产登记在自己的名下,那么这套房产便不被视为共同财产,而是属于其个人所有。
在离婚诉讼中,另一方对此房产无权进行分割。
其次,针对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申请贷款,婚后则是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该房产最终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情况,法院通常会做出判决,将该房产判定为登记一方的财产。
然而,双方婚后共同偿还贷款所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则被视为共同财产。
在离婚时,应当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
再者,若在婚前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加上了配偶的姓名,这可以被视为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归属进行了重新约定,因此,该房产应当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产权登记上出现了另一方的名字,那么另一方对该房产便享有产权份额。
但是,在进行分割时,即使有名字,也并非一定要平均分配。
关于具体的分割方式,如有相关协议,则按照协议执行;
如无协议,则需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各方对房产的贡献度等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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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购买显名股东股权可以吗?
隐名股东购买显名股东股权是可以的。公司的股东存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分,如果要转让股权的话,需要经法定的程序。显名股东虽然只是名义上的股东,但是隐名股东转让股权,显名股东是具有优先购买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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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回购股权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股权回购,需特别关注以下几大事项:
首先,务必深入了解初创企业原始股东的实际资产状况;
其次,必须重视回购条件的可行性,既要确保风险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也要顾及到原始股东的经济承受力;
再者,在制定股权回购合同的法律条款时,务必严格要求初创企业原始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回购风险投资者的股权;
最后,在进行股权回购的过程中,务必要对被投资企业所处国家或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研究。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个自然日内,若股东与公司未能就股权收购事宜达成协议,股东有权在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个自然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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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退股新的隐名股东的权利怎么去体现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隐名股东退股新的隐名股东的权利怎么去体现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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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国有控股企业欠薪破产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当公司面临破产困境并欠发员工薪资时,员工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来解决这一问题:
首先,与公司主管部门积极进行沟通协商;
其次,申请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又或者,申请人亦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以求得公正解决方案;
最后,若以上措施未能达到预期效果,申请人还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在劳资关系中,雇主和劳动者之间产生的任何劳动争议,双方都有权依法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来解决,同时也可以选择协商解决。
在劳动争议发生之后,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交调解申请;
如果调解失败,申请人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同样地,申请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对于仲裁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申请人还可以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全额纳税怎么计算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关于原股东在获取股权转让收益之后,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首先清偿所有债务并偿还债权人之后,再分别对每位股东进行相应分配的情况,其应缴纳所得税的所得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应缴税所得额=(原股东股权转让总收益-原股东需承担的债务总额+原股东所回收的债权总额-公司注册资本金额-股权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税费)×原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
在此种情况下,原股东需承担的债务并不包含应付但尚未支付给其他股东的利润(以下简称“应付未付股东的利润”)。
(二)针对原股东在获得股权转让收益之后,依据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对股权转让收益和债权债务进行分配的情况,其应缴纳所得税的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应缴税所得额=原股东通过分配所获得的股权转让收益+原股东清偿公司债权所获得的收益-原股东因承担公司债务而产生的支出-原股东向公司投资的原始成本。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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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变成显名股东?
如果隐名股东要变更成显名股东时需要召开股东大会,如果说通过决议允许变更为显名股东时,需要显名股东和隐名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然后隐名股东需要到当地的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同时隐名股东需要提交公司相关文件、办理完税凭证后即可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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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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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名股东死亡隐名股东怎么处理股权?
显名股东死亡的情况下,其股权可以按照继承的相关情况来进行处理,隐名股东是无法自行处理股权的,具体情况下,如果显名股东有遗嘱的可以按照遗嘱中的条款执行,没有遗嘱的可以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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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一个公司股东怎么构成侵占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该股东系公司雇员,则其借助职权之便侵吞公司资产,此种情形可能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
然而,若该股东并非公司员工,那么其对公司财产的侵占行为便属于民事法律范畴内的债务纠纷,可透过诉讼途径进行追索解决。
值得注意的是,若职务侵占行为所涉及的金额达到一定标准,即构成了刑事案件,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对于数额较大的职务侵占者,将面临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
若涉案金额庞大,则将面临5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处罚,同时还可能附加没收个人财产的严厉制裁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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