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工商局省农业厅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中规定的:
四、申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人为农村户籍或具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
(二)经营范围以农业种植、养殖为主,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三)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其中,从事粮棉油大宗农产品种植的,土地经营面积不低于50亩;从事养殖和其他种植的,达到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文件规定的基本要求。
(四)土地经营期限不低于5年,土地流转合同依法经乡(镇)财经所(经管站)备案。
(五)相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设立条件。申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应向工商部门登记机关提交5种材料:设立登记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投资人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及表明有亲属关系的全体投资人签署的说明材料;用于家庭农场经营的土地经营权证明,其中属于投资人家庭或本人承包的农村土地,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承包合同复印件;属于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提交乡(镇)财经所(经管站)出具的《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国家工商总局提交材料规范中要求的其他材料。家庭农场开办者可以到住所或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办理注册登记。家庭农场开办者在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办结后30日内,可向当地县级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送备案材料,并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贷款贴息、财政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