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的自由。”遗嘱人在立遗嘱之后,财产可能发生变化,如财产灭失;继承人可能发生变化,如继承人死亡;遗嘱人的感情可能发生变化,如遗嘱人愿将财产另给他人。基于这些原因,遗嘱人需要变更,撤销其先前所立的遗嘱,在新的遗嘱中表达新的意思。遗嘱撤销的方法,我国《继承法》只是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这一法律条文的规定,我们知道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即便非公证遗嘱立在公证遗嘱之后,只要未经过公证程序撤销或变更前一公证遗嘱,原公证遗嘱仍然有效;若数份遗嘱均未经过公证程序,则以最后所立的合法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