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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偷税漏税,偷税漏税应该怎么处罚

帮助5人 4w浏览 匿名 2020-08-18 湖北宜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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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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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什么是偷税漏税,偷税漏税应该怎么处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概念及其构成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废,税收管理制度是国家各种税收和税款征收办法的总称,包括征收对象、税率、纳税期限、征收管理体制等内容,任何应税产品不纳税,不按规定的税率、纳税期限纳税以及违反税收管理体制等行为,都是对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并没有侵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诸如国家外贸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汇管理制度,则不构成本罪。例如,活动的犯罪行为,必然具有偷逃国家关税的性质,但是国家的进出口关税是由海关监管、征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为罪而不能定为偷税罪,更不能以罪和偷税罪实行数罪并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的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和记帐凭证。所谓伪造帐簿、记帐凭证,是指行为人为了偷税,平时没有按照税法设置帐簿,为了应付税务检查而编造出假凭证、假帐簿、无中生有、欺骗他人;所谓 “变造”帐簿和记帐凭证,即把已有的真实帐簿和凭证进行篡改、合并或删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帐外设帐、帐外经营、真假并存,从而使人对其经营数额和应税项目产生误解,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以此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为人通过此举以图减少应税数额,达到偷税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销暗记;
    (2)将产品直接作价抵债款后不记销售;
    (3)已经销售而不开发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
    (4)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
    (5)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后不按销售记帐,等等。此外,多行开户,同时使用,而只向税务工作人员提供其中的一个,也是行为人隐瞒收人的常用方法。

    三,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如实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往往通过对生产规模、盈亏情况、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行为人有时虚报一项,有时虚报数项。
    上述三种行为方式是对偷税犯罪行为手法的总的概括。其实,司法实践中偷税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而每种行为又往往含有若干具体的偷税方法,常见的有:
    1、伪造、变造帐簿、记帐凭证,这是最常见的一种偷税方式。这种方式多为个体经营者所采用,一般是不建帐或不按要求建帐,使税务人员无法得知其经营收支情况。如某个体商店业主将收支情况记到自制的纸本上,采用一些只有自己才明白的数字和文字符号,经多次检查督促,仍以“没文化”、“不认字”等理由拒不建帐,其实是借机偷税;国营、集体企业也往往采取伪造、变造帐簿的方式偷税。企业必须建帐,因此在这一点上企业多采用少造帐簿的方式偷税。如某集体企业是个生产火柴的厂家,该企业负责人为了少缴税款,在帐簿上“作文章”,重计材料人库、重列成本、多提乱提费用、少提折旧等,偷漏所得税、增值税。对职工个人采用工资之外多支利息的方式偷漏个人收入调节税、通过上述手段,使帐面收入与实际收入、帐面支出与实际支出之间出现巨大落差,结果少缴各种税款达50多万元。
    2、私设“小金库”,建立帐外帐。纳税人建置真假两本帐,真帐自已实用,却把假帐当作真帐交给税务人员检查,作为纳税依据。他们有的是盈利企业,即在假帐上人为制造亏损,有的将大宗经营额计到真帐上面,而将小宗经营额记人假帐,造成经营状况不佳的假象,从而少缴税款。
    3、多行开户、隐瞒收入。有的纳税人在多个银行开户,同时使用,却只向税务机关提供一个,将大量的实际收入隐瞒起来,如某企业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各有一个帐户,但只向税务机关登了工商银行的帐号,一年之内,在工商银行走帐200万元、在建设银行走帐150万元,可见其偷税比例之大:为了避免检查而露出破绽,他们在“小金库”走帐时,既不留存根,也不留银行兑单,很难发现。
    4、假借发票、偷漏税款。发票既是商品购买者的记帐凭证,又是商品销售者的缴税依据,因而某些不法分子为了偷漏税款便在发票上动脑筋、作文章。最典型的就是“大头小尾”发票。按照正当手续,发票开出一式数联,其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一联交给顾客,一联留为存根备查,前者即所谓“头”,后者即所谓“尾”。行为人只将发票联如实填写数额,却另将存根联少写,这就形成大头小尾,当然以“小尾”作为纳税依据,行为人就可偷漏税款;更有甚者,将发票存根销毁或隐匿,危害更为严重:此外,还有的行为人涂改发票,从中渔利。

    三,。这种作法目前十分严重。有些无照经营者,业务上需要使用发票,以吸收顾客,但又不能通过正当途径得到发票,于是就打通关节,找其它单位或个人。这样既可促进自己的销售,又可使“帮忙”者得到“手续费”等实惠,
    最后双方得利,国家受损;

    四,使用外地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必须使用当地的统一发票。一些单位或个人为了逃避税收,故意使用外地发票。这样对购买方来说影响不大,一样可作记帐凭证,但对销售方来说却无从查其存根,从而给偷逃税款打开方便之门;

    五,不开发票。有些购买者购物己用,有无发票无所谓,而销售者则利用此机售出物品而不开发票,隐瞒了真实的销售收入。更有甚者,推行“不要发票价格优惠”手法,引诱顾客不要发票;

    六,买卖假发票。目前市场上充斥大量的伪造发票,以少量钱币就可以买到大量的空白发票,上有伪造的税务监制章,使用者可随意填写。发票成为一些不法分子损公肥私的法宝。
    5、销毁、隐匿帐簿,瞒天过海。对于一些个体经营者或小型私营业主而言,因其经营规模不大,且又无过多的经济往来,因而有无帐簿关系不大,只要自己心里明白就行了。即使设置帐簿的,也不正规。为了使税务人员无法了解其经营情况,以失火、被盗、遗失、鼠咬等借口销毁或隐匿帐簿。在这种情况下,纳税人就可任意申报其营业收入。
    一、概念及其构成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乱真。此举主要是以一些虚假手段掩盖真实的收支情况,表现形式一般是:明销暗记;将产品直接作价冲抵债款后不记销售;已经销售而不开发货票或以白条抵库不记销售,已销商品不记销售长期挂在帐户;擅自扩大材料成本减少销售收入;用罚款、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冲减销售收入;将展品或样品作价处理给职工不按销售记帐:等等。
    7、虚假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依法纳税的前提。纳税人必须在法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纳税资料。行为人通过对生产规模、收入状况等内容作虚假申报来达到偷税目的。虚假申报的种类有如下凡种:
    (1)虚报生产状况如亏盈等情况:
    (2)虚报生产规模:
    (3)虚报应税项目;
    (4)虚报真实收入;
    (5)虚报职工人数,等等。行为人有的经常采用一种,有的几种并用。如被告人王某经营标准件商店,经营范围也仅限于标准件,并以此进行了纳税申报。但王某发现经营有色金属赚钱后,未经工商、税务部门批准,又擅自经营铜丝,但仍以申报的标准件税目缴税,后被税务机关发现。税务人员检查时发现王某标准件的收入也不对、经核查查明王某通过不开发票的手法少报营业收入2万元。在此案中正某既虚报了应税项目,又虚报了应税数额。
    8、以种种借口骗取减免税来偷税。国家为了鼓励某种事业的发展或其它特定目的、常常为某种经营活动减税、免税、退税。如合资企业材料进口免征关税、对福利性企业减免产品税等等。行为人为了偷税,常常在此处钻空子,“创造”减、免、退税的条件,实则挂羊头卖肉。现在骗取退税已成为一种的犯罪,骗取减税和免税仍属偷税罪的范围。常见的骗取减、免税手法有伪装合资或合作企业、伪装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伪装高新技术企业等等。
    偷税罪是结果犯,它必须达到法定结果才能成立。
    法定结果 (即偷税罪成立的最低标准)有两个:其
    一,偷税数额达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其
    二,行为人因偷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这两点呈并列关系,行为人只要具备其中一点,即可构成偷税罪。
    第一点要求行为人既要达到 “一万元”这一绝对数额标准,又要达到“百分之十”这一相对比例标准。即我们通常所说的“数额加比例”标准。
    第二点所要求的“两次行政处罚”标准是一项富有特色的规定。凡经济犯罪,定罪量刑几乎皆以犯罪数额为依据,这是经济犯罪的损失时以数额表示的特性使然,偷税罪作为--种经济犯罪,在为其规定了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后、又为其特设了一个“两次行政处罚”的标准,亦可说是 “补充规定”的一项创举。该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一项 “依据数额,不唯数额”的定罪量刑原则,而对行为人的一贯表现给予考虑,行为人在实施偷税犯罪行为以前,曾因偷税而受到两次行政处罚,这一事实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较严重的。所谓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即指罚款。《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了偷税行为,但却未达到“一万元”及“百分之十”这一双项标准,即不构成偷税罪,可由税务机关对该行为人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司法实践中,有些纳税人“大偷没有,小偷不断”,即经常偷税,但都未达到法定标准,以此来逃避刑事制裁,实际上是钻法律的空子。(必须明确,“小偷”数额累计达到一万元和应纳税的百分之十者,也满足法定要求条件,而不应视为一次性计算。)“两次行政处罚”的规定,给偷税人划了一条“事不过三”的定罪界限,只要行为人曾因偷税受到过两次行政处罚,再实施新的偷税行为时,不管数额是否达到“数额加比例”标准,都可以认定为偷税罪。这一规定将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紧密地联系起来,它把对犯罪结果的考察追溯到行为人的先前行为,进行动态的考察,体现了刑罚个别化原则。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既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国有、集体、私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外资企业、中外资企业等法人或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既可以是中国公民,也可以是外国公民。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偷税犯罪提供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偷税行为的,应以偷税共犯论处。税务工作人员构成共犯的,应当从重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逃避缴纳应缴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所谓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规,逃避缴纳应缴纳税款义务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比如过失行为,
    则不构成偷税罪。认定行为人有无偷税的故意,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如果行为人是因不懂税法或者一时疏忽而没有按时申报纳税,或者是因管理制度混乱,帐目不清,人员职责不清或调动频繁因而漏报、漏缴税款的,都不构成偷税罪。
    二、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首先,要注意区分偷税与漏税。漏税是指纳税人(包括扣缴义务人)并非故意,没有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的行为,是一种一般税务违法行为,应由税务机关责令其补缴漏缴的税款,并加收滞纳金;偷税则是一种故意行为,行为人目的明确。从性质上看,偷税性质要比漏税严重得多,偷税情节严重,符合规定的偷税罪的条件的,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要注意区分偷税与避税。所谓避税,是指采用合法手段减轻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广义的逃税包括偷税与避税。偷税与避税虽然都是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但二者之间有着本质的不同:避税是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采取各种合乎法律规定的方法,有意减轻或者免除税收负担的行为,大多数情况下是符合立法意图的,如利用经济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经济特区投资,有些则是钻税法不够完善的空子;偷税是发生纳税义务后,采用非法的手段减少或者不履行纳税义务,在任何情沉下,偷税都是国家法律所不允许的。对于钻法律空子的避税,只能通过不断完善税收法律的方法来防止;对于偷税、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强打击、是减少偷税犯罪的重要手段。
    再次,要注意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犯罪。本条明确规定了偷税犯罪的定罪标准,这是区分一般偷税行为与偷税犯罪的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本条对单位偷税犯罪与个人偷税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没有作分别的、不同的规定,主要是因为规定了偷税的比例和偷税数额的双重标准。因此,和其他单位犯罪数额标准一般高于个人犯罪数额标准不同,单位偷税犯罪与个人偷税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是一致的。
    一、概念及其构成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本罪与罪的界限
    由于偷税罪中的逃避应纳税款的行为与罪中的偷逃关税的行为具有某些相似之处、因此、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容易混淆。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l、偷税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而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则是国家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2、偷税罪违反的是税收法规,而罪违反的则是海关法规。
    3、偷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公民个人、负有纳税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企业、事业单位中对纳税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罪的主体则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仟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以及法人。
    三、处罚
    根据本条及本法第211条规定,对偷税罪的刑罚适用原则大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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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0-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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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被楼上漏水维修规范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您居住的楼层发生漏水问题,楼下住户有权采取以下几种有效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1)协商和解。协商处理方法意味着争议双方在自主和平等原则的基础上,通过合法的谈判和磋商,最终达成共识并签订和解协议以解决纠纷。对于楼上漏水的情况,楼下住户可首先尝试与相关方进行友好协商,共同寻求妥善的维修方案。
(2)请求调解。若双方无法自行协商解决,楼下住户可考虑寻求第三方机构如物业服务公司的协助进行调解;若所在小区未聘用物业服务公司,则可申请社区居委会的调解人员介入调解。在此过程中,楼上业主亦应积极配合,共同协商修复事宜。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争议双方无法就和解方案达成一致,且不愿意或不能够通过其他途径解决问题时,楼下住户有权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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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偷税漏税应该怎么处罚?
帮助偷税漏税应当是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来处罚。根据我们国家法律当中的规定,如果存在偷税漏税这样的一种情况是需要受到一定的处罚的,如果帮助他人偷税漏税的话,就是属于共同犯罪当中的帮助犯,一般是需要按照主犯的进行重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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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一起喝酒后分开后朋友撞死人应受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饮酒之后分道扬镳之际,倘若友人遭遇车祸,那么谁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节进行详细分析。
首先,以下几种情况中当事人必须要承担法律责任:
1、在饮酒过程中使用强制性手段,例如故意灌醉他人、刺激其过量饮酒等行为;
2、明知受害人自身无法承受酒精或者已经明确向他人表示身体状况欠佳的前提条件下,仍继续劝导其饮酒;
3、未能将处于醉酒状态的人员安全地护送到指定地点;
4、在发现他人酒后驾车时未能及时进行劝阻。
其次,若在饮酒结束后,已尽到劝告义务,提醒友人切勿酒后驾驶,但友人并未听从建议,自行驾车引发交通事故,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便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若在饮酒结束后,友人返家途中遭受其他车辆撞击,那么主要责任应由肇事司机来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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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洗钱罪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洗钱罪的处罚标准可归纳如下:
首先,若犯罪嫌疑人被判定犯有洗钱罪,则会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相应罚金;
其次,如果情节较为严重,那么刑期可能会延长至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处罚。
此外,对于单位实施此种犯罪行为的情况,法律也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对单位进行罚款处理,同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洗钱罪,是指行为人在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七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前提下,为了掩盖、隐瞒这些非法收入的来源和性质,而采取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采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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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4万应该怎么进行处罚?
偷税漏税4万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需要处以相关罚金才行。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偷税漏税的相关处理需要根据其应缴金额来进行实际判断,但是一般偷税4万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但是还是需要处罚一定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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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类纠纷
小偷被捉刑事拘留后会怎么样
[律师回复] 解析:
1、量刑准则如下:对于盗窃国家财產或私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者,或者多次实施盗窃、擅入住户进行盗窃、持械恶意扰乱秩序、非法翻找物品等行为者,将被判处相应处罚。
2、针对盗窃、欺诈、哄骗、强行夺取、胁迫恐吓、故意破坏公共或私人财物的行为,将给予五天至十天的拘留惩罚,同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较为严重,则将被处以十天以上十五天以下的拘留,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国家或私人财物且数额较大者,或者多次实施盗窃、擅自进入住户进行盗窃、持械恶意扰乱秩序、非法翻找物品等行为者,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以谋求利益为目的,非法连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编码或者明知是非法连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予以使用的,也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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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东西多少金额会被刑事拘留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盗窃行为所涉及的公私财物价值在一千元以下的情况,由于尚未达到犯罪的标准,因此该种违法行为将由公安机关采取行政措施进行处理。警方可能会对涉案人员实施为期五天至十天的拘留处罚,并且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向其施加额外的五百元以下罚款。
然而,若此类型案件中的违法情节较为恶劣,比如有连续多次作案、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或扒窃等行为的,则会被认定构成盗窃罪。对于此类情形,应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罪犯追究刑事责任,涉案人员也将会面临公安机关的依法刑事拘留。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即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的,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刑罚;如果盗窃金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而对于盗窃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则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刑罚或者没收财产的附加刑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开设赌场罪免除处罚要怎样做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涉及到涉嫌开设赌场罪的刑事案件,以下情况可能会导致被告人获得宽大处理或法院判决无罪:
首先,如果犯罪嫌疑人事先同他人合谋共同实施犯罪行为,但在整个案件中起到辅助性或者次要性的作用,即为从犯。
其次,倘若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侦破之后主动交代自己的全部犯罪过程,即为坦白交代事实真相。
第三,考虑到全案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则可视为犯罪情节轻微,酌情不起诉。
第四,如果犯罪嫌疑人与他人共同设立了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但相关犯罪事实缺乏关键证据予以证实,那么就不符合起诉条件。
第五,如果技术人员在犯罪团伙中的参与时间较短,所得利益较少,且在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即为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于或减轻处罚。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资金往来并没有明确用于开设网络赌博活动,且单一证人的证言未能得到其他证据的支持,同时也无法通过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进行验证,那么参与开设赌场的证据就存在疑问,不符合起诉条件。
此外,如果公司员工的入职时间较短,所获取的利润较少,且承认犯罪事实并表示悔过,同时也是初次犯罪或偶然犯罪,那么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可以考虑酌情不起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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