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986年我国颁布了《民法通则》,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该法颁布施行以后,对于合伙财产是个人所有还是合伙人共有,是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合伙投资财产与合伙积累财产对合伙企业有何不同,意见很不统一,共有三种主张:
(1)出资与积累两立说。合伙人出资的财产目的依当事人协议和出资的财产内容而定,一般情况下归合伙人共有,但同时承认特殊标的物的合伙财产可以归个人所有。
(2)统一共有说。认为合伙财产同各合伙人自己所有的财产是划分开的,有相对的性,属于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3)按份与共同两立说。认为合伙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两部分,关于合伙出资的财产多数情况下应认定为按份共有,关于合伙积累的财产认为是共同共有。
关于合伙人的出资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一方面避免合伙人随意抽回出资,保障合伙人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回避了合伙人出资的权属问题,给合伙人提供了根据出资种类,如劳务、使用权、货币、实物等具体情况而进行灵活约定的余地。
《民法通则》第三十二条 【合伙财产】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
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企业法》第四条 合伙协议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
《合伙企业法》第二十一条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