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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

帮助5人 4.2w浏览 匿名 2020-08-20 广东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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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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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交付风险转移是为了解决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原因,诸如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等特殊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变异、灭失,其损失由谁承担这个问题的。合同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标的物风险转移的交付主义原则: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既然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一般应遵循交付主义原则,那么如何界定合同的履行地,即标的物的交付地就显得极其重要了。在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如何确定双方标的物交付地 合同法
    第六十
    第三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地依法确定之后,风险负担就自然明晰了。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其立法根据在于,在买卖合同履行中,出卖人将需要运输的标的物办理托运给第一承运人时起即已完成交付的义务,而标的物所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亦自标的物交付完成时随之转移给买受人,其标的物可能发生的风险责任,由买受人全部承担。
    关于有关标的物的凭单和资料交付与否的风险负担问题。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并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该条规定说明标的物风险责任不以有关单证交付与否为转移,而是自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或买受人之时起即从出卖人转移给买受人。关于不动产和特殊动产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城镇房产类的不动产和民用航空器、船舶、机动车辆等特殊动产标的物,其交付与物权的转移是分开而不是互为一致的,对物的所有权转移是有着法律特别规定的限制条件的,即必须到主管部门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登记过户手续完成之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能转移给买受人。尽管因上列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标的物买卖合同系法定要式合同,其标的物产权转移受到严格的特定限制,然而此类标的物的风险负担仍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以标的物交付与否为条件的风险转移原则。
    全文
    9 2020-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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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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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转移是指购买保险转移风险吗
风险转移也不单是指购买保险转移风险,因为在司法实践中风险的转移方式除了保险转移外还有非保险转移,比如订立经济合同将风险转移给别人,类似于租赁合同、基金制度等,保险转移的话,就是购买商业保险,一旦面临风险,保险公司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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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保险业务范围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本保险公司所涉及的业务领域涵盖广泛,具体内容如下:
1、人身保险业务,具体包含了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等多元化的保险产品;
2、财产保险业务,此类业务中涵盖了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以及保证保险等多种保险产品;
3、此外,经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还可介入与保险相关的其他业务范畴。
值得注意的是,保险人在运营过程中需明确区分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并禁止同时兼营两种业务。
然而,对于主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而言,经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严格审查批准后,方可涉足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总的来说,保险公司必须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核准的业务范围之内进行合法合规的保险经营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
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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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风险转移的方式是什么
货物风险转移方式一般情况下是通过签合同转移,不过,即使合同中没有约定货物损毁或灭失以后的风险承担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也非常清楚,比如标的物没有交付之前的风险应该由卖家承担,交付以后的风险由买家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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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给工人买的工伤保险有缴费标准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详细规定的分级标准如下:
第一类到第八类企业,分别将员工年收入(即所谓的“工资本额”)划分为对应百分比的0.2%、0.4%、0.7%、0.9%、1.1%、1.3%、1.6%以及1.9%。
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则会依据各个用人单位的工商注册信息及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多方面因素,来明确其应归属的行业工伤保险类别。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对方全责保险公司不理怎么投诉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交通事故之后,保险公司未能及时作出理赔事宜的解决方案包括:
首先,您可直接拨打保险公司的客户服务专线寻求帮助;
其次,也可通过拨打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保监会”)的投诉举报热线来投诉相关的保险公司;
再次,若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解决您所面临的问题,那么您有权利寻求当地银保监会的协助,您只需拨打该机构的投诉举报热线,将您遇到的问题详细地告知工作人员即可;
最后,如果上述所有途径均未得到满意的结果,您还有权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提出投诉。
至于如何对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方提起诉讼,以下是具体步骤:
首先,您需要准备好起诉书以及相关的证据材料,然后向当地的法院提交起诉申请;
其次,如果您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定的条件,法院将会予以立案受理;
接下来,法院将组织开庭审理此案,并根据事实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
最后,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判决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但其中一方未能如期履行,则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危险驾驶罪最高拘役几个月
[律师回复] 解析:
鉴于危险驾驶罪通常判处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拘役,具体量刑标准如下:
首先,对于主刑部分,法院可能会作出最高6个月拘役的判决;
其次,附加刑方面,将处罚金1000至5000元不等,常见的罚金金额则在2000元左右;
再者,行政处罚方面,犯罪者将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在5年内不可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如涉及驾驶运营机动车辆的犯罪行为,相关禁令期限则长达10年,终身禁止驾驶运营机动车辆;
最后,若该犯罪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并存,应依据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例如,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或者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导致他人死亡的,则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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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指示交付风险何时转移
指示交付风险通知第三人后风险发生了转移。所有权是从物权凭证交付买受人的时候转移。风险是从物权凭证交付买受人并将这一事实通知标的物实际占有人转移。这个是在大家买卖过程中,发生的问题,有异议的可以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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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危险驾驶罪公开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期间,若存在以下任一具体情境的,将给予最高期限为十五天且可附加罚金的刑事处罚:
首先,驾驶者进行了严重的追逐竞技比赛,且情节极其恶劣;
其次,驾驶员在酒精含量严重超标的情况下依旧驾驶机动车;
再次,当驾驶者从事校车营运业务或客运服务时,其载客量已经严重超出额定范围,或者是其行车速度严重超过规定标准;
最后,如果驾驶者在运输危险化学品过程中违反了相关的安全管理规定,从而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
对于上述第三和第四种行为,如果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对此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接受相应的处罚。
如果以上两种行为同时触犯了其他类型的犯罪行为,则应根据处罚力度较大的法律条款来确定最终的罪名和刑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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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责任风险有哪些
一百四十二条规定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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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融资风险补偿如何运作
[律师回复] 解析:
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的运作方式如下:
贷款担保乃是由担保机构作为第三方,向放款者(即金融机构)以及借款人(主要以工商企业及个体商户为主)提供的保全保障措施。
担保机构承诺当借款人未能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期限如数归还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时,将承担起支付借款人应偿而未偿的本金与利息的责任。
贷款担保合同自借款人实际收到所借资金之日起正式生效,待借款人或担保人完成本息还款义务之后则自动失效。
贷款担保乃信用担保机构的核心业务之一,其主要宗旨在于缓解企业在融资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分散银行放贷以及企业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潜在风险,从而确保信用贷款的安全性,同时也能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家推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公司,建立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公司合作机制,扩大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提供融资担保业务的规模并保持较低的费率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资本金投入、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等方式,对主要为小微企业和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财政支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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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责任风险有哪些?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容易产生标的物丢失、损坏等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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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右转出租车不避让直行电动车会怎样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机动车在右转弯时与直行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所应承担责任的判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需交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涉事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对于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所产生的作用及过失程度进行综合判断后确定最终责任归属。
关于该类事故的责任认定,具体如下: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转弯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必须礼让直行车辆,因此若转弯车辆与直行车辆发生碰撞,通常情况下应由转弯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直行车辆也可能承担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1)如转弯车辆已处于转弯过程中,直行车辆因疏忽大意而与其发生碰撞,此时应由直行车辆承担全部责任。
(2)当直行车辆所行驶方向前方路口设有明确的让行标志,但直行车辆并未遵守此规定,从而导致与转弯车辆发生碰撞,在此种情况下,直行车辆将承担全部责任。
(3)在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十字路口,直行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规定闯红灯,与按照信号灯正常左转的车辆发生碰撞,在此种情况下,直行车辆将承担全部责任。
此外,当车辆行驶至无交通指示的路口时,应遵循右侧优先通行原则,即无论右侧来车为直行车辆抑或转弯车辆,均应让右侧车辆优先通过,否则直行车辆将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
(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
(一)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二)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
(三)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
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四)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过;
(五)遇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
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六)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七)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
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让左转弯车辆先行。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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