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政府拆迁厂房赔偿有哪些

帮助5人 4.4w浏览 匿名 2020-08-22 四川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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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法律咨询顾问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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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首先是企业在拆迁时需要考虑的问题:
    1、职工的安置问题。
    2、另行寻找安置之处
    3、签约客户和未签约客户的流失问题。
    4、包括但不限于品牌等无形资产的受损问题。
    5、厂房等建筑物的补偿问题。
    6、不可移动的设备损失补偿问题。
    7、装修的损失补偿。
    8、停产停业的损失补偿问题。
    9、搬迁补助问题。
    10、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1
    1、其他补偿问题。对于以上十一项问题,要想取得理想的补偿结果,很多情况下需要着重考虑第十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接下来我们就分析一下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
    1、以租代征。在这种情况下往往是地方为了实现招商引资而与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在没有征地的前提下对涉案的土地进行使用。
    2、取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
    3、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机构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通常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外,对于其他类别的土地使用权往往直接答复不予补偿,只给厂房重置成新价的补偿。那么,企业要想取得自己合理的补偿,该如何处理呢
    1、对于租赁得来的土地使用权,要积极有效的介入,必要时通过法律程序搭建平台,充分利用法律技巧,谈判技巧进行协调。
    2、对于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要看是所征的土地标准是否已经发生了变化,标准的变化势必导致损失的变化。
    3、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主要关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程序上,要关注土地补偿的标准,关注评估程序和数额的合法性。
    4、为了更好的掌握主动权,必要的时候要聘请相关业务机构做好土地的测绘及评估工作,做好未雨绸缪的工作。
    全文
    11 2020-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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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迁厂房赔偿有哪些
1、拆迁资产补偿费用2、停产停业损失3、拆迁补偿费用1、设备搬迁安装费2、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4、拆迁奖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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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行政复议中止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若作为申请方的自然人不幸去世,然而其最近亲眷尚未明确表示是否参与该行政复议程序;
若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因身患重疾或丧失理智等原因无法亲自参与行政复议,亦未确定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出席的;
若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面临解散,其权利与责任尚无专门指定人员来承担的;
若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突然下落不明或经法院宣告已离世的;
若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皆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无法如期参加行政复议的;
若案件涉及到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需由权威机构进行解释或确认的;
若案件审理过程中需要参考其他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但其他案件尚未审结完毕的;
以及其他需要暂时停止行政复议程序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适用的依据不合法;
(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但是行政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决定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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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15天公司按自离处理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交通肇事中导致他人死亡的量刑标准包括:
1.倘若仅造成了一名受害者的死亡,且行为人需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或主要责任,那么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罚;
反之,如果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选择逃避责任或者存在其他极其恶劣行为,则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若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那么其将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最为严重的情况是,行为人由于逃逸行为导致受害者死亡,此时其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
此外,当交通肇事导致一人以上重伤,并且行为人需要对该起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时,如果同时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形,都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并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1.饮酒后或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3.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仍进行驾驶的;
4.明知所驾机动车为无牌照或已经报废的机动车仍进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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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的厂房政府拆迁如何赔偿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租赁的厂房政府拆迁如何赔偿,对拆迁补偿不满意,该怎么办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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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立案不给立案是什么原因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的立案登记制原则,尽管立案条件相对宽松,但仍存在以下六类情形,经审查后,法院可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受理。
这些限制分别涉及到违法行为引发的诉讼请求,或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及涉及到对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构成威胁,或者对国家安全造成潜在风险等内容的案件。
对于那些法院无法在法定期限内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或自诉案件,应先予立案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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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通知拆迁厂房有补偿吗?
任何原因拆迁您的合法的厂房,都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工厂拆迁补偿的具体金额应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及损失情况来确定。主要的补偿有几个方面:第1、土地的补偿。厂房建设的土地其权属是企业自己所有的,根据土地实际性质评估其价值,获得土地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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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行政再审出现新事实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1.当人民法院对于经由再审程序审理后发现的原生效判决或裁定确实存在错误时,他们有权采取两种不同的方式进行处理:
首先,可以通过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裁定的方式来修正错误;
其次,也可以以裁定的形式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裁定,并将该案发回至做出原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理和判断。
2.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或书记员因应回避而未能回避的;
依法应当进行公开审理但未经公开审理便作出判决的;
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且当事人未出席而作出判决的;
对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请求未给予明确裁判的;
以及其他任何可能导致案件审判结果不公正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3.当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时,若发现原审法院对某些案件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决定存在错误,他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纠正。
例如,如果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了第一审人民法院关于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但实际上这一裁定是错误的,那么再审法院就应当撤销第一审和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定,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
4.对于再审案件的审理,根据不同的审理程序,人民法院需要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裁判。
其中,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理,则必须在三个月内作出裁判;
而如果再审案件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则必须在两个月内作出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快速解决“行政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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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人员取证采取的方式合法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是否有权申请调取证据则需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被申请人本身无权主动向申请人以及其他相关组织及个人索取证据资料。
然而,申请人以及第三方参与者均有权查阅被申请人所提交的书面回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证据及其相关补充材料,除非该等内容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是个人隐私等特殊保护领域,否则行政复议机构不应予以拒绝。
首先,关于行政复议庭审结果的保存问题,通常情况下,法院并不会选择申请复议,而是直接提起上诉,只有在行政层面才可能出现申请复议的情况,而在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并不需要进行庭审,只有法院才有资格进行庭审。
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审查的方法,但如果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向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同时也需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方参与者的意见。
其次,关于行政复议举证期限的问题,一般来说,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即为举证期限。
根据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交书面回复,并附带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最后,关于行政复议是否必须进行听证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行政复议原则上应采用书面审查的方式,但若申请人提出请求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律工作的机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对相关组织和人员进行调查了解,同时也需要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方参与者的意见。
只有在行政处罚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三日内安排听证事宜。
行政复议是指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利益关系的人认为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的一种活动和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行政复议中止情形都有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进行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将会对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产生影响,这时便需要实行行政复议中止措施:
首先是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已经去世,但是他的近亲属们还没有确定好是否要参与到行政复议过程中来;
其次是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由于某种原因无法发挥正常的参与行政复议的能力,并且他们也还未决定由谁作为法定代理人来代替他们参与行政复议;
再者就是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解散,但还没有确定好哪些人将承担起他们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如果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布失踪的话,也会导致行政复议中止;
最后,如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无法参与到行政复议过程中来,同样需要实施行政复议中止。
同时,如果案件涉及到法律适用方面的问题,需要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者确认,那么也需要中止行政复议;
另外,如果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又尚未审结,那么也需要中止行政复议;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特殊情况,也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
法律依据: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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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厂房政府拆迁补偿标准
租赁厂房拆迁补偿包括补偿替代土地的租金价差损失,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地上物即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搬迁费用,解聘员工的安置补偿费用等。关于遇到租赁厂房政府拆迁补偿标准时我们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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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过完户了才知道是回迁房怎么维权
[律师回复] 解析:
若买方购买的房产因地基基础工程或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瑕疵遭遇难题,这需审视该房屋是否可通过修补与加强。
此举既要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又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条款的规定。
若条件允许,买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和合同约定,向卖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包括对房屋进行必要的维修等补救措施。
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但并不妨碍其正常的居住使用功能,买方有权要求开发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修复。
如开发商拒绝修复或延迟修复,买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工作,而修复所需的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应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对于房屋出现地基基础工程及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且无法通过修复方式解决的情况,买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
然而,解除合同是一项较为严重的措施,通常禁止当事人在无任何法定或约定依据的情况下随意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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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提起行政诉讼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当然,这是可行的。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下列特定类型的行政协议提出行政诉讼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有责任严格遵守程序并依法进行审理和裁决。
此类行政诉讼主要涉及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公共利益或者其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权限范围之内,根据公平正义原则与相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互相协商而签订的含有利害关系在行政法律上的协议,此种协议符合行政协议的范畴。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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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地自建厂房现要拆迁政府怎么赔偿?
租赁的厂房如果是正常营业中遇到拆迁。根据法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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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从山东济宁迁户口到青岛怎么办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身处青岛市拥有户籍的市民来说,户口迁移程序主要包含以下步骤:
首先,需向待迁入地区的派出所提交移居申请;
然后,在得到该地派出所的批准后,开始第三步,即向当前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提出户口迁移请求;
接着,待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户籍证明文件;
随后,申请人应带着户籍证明以及其余相关证明资料(例如结婚证书等)前往待迁入地区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提交移居申请;
接下来,户政科将签署颁发《准予迁移证明》;
再者,申请人需要携带《准予迁移证明》回到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领取迁移证件;
最后,申请人只需拿着迁移证件及个人身份证明,前往待迁入地区的派出所进行户口登记即可完成整个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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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同住人有自购房屋有影响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购置自用住宅与其对现行的拆迁政策并无直接关联性。
拆迁补偿主要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状况予以核定,与购房者私人名义下的自用住宅并无明显的直接联系。
针对具体事宜,仍需参照当地政府部门颁布的拆迁政策执行。
自用住宅乃是专门为满足合乎限购标准家庭居住需求而推出的商品住房类别,购买该类住房之后的前五年期间内务必要遵守法律法规禁止私自上市交易;
当持有期限达五年之久时,方可依法进行上市交易,但其所产生的收益的百分之三十将作为税收上缴至国家财政。
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购置自用住宅以及拆迁政策均有各自独立的政策规定,然而在面临拆迁问题时,购房者同样有权享有相应的权益,但必须严格遵循相关政策规定,只有在获得房产证书之后方能享受到拆迁补偿待遇。
法律依据: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应用网络信息技术,逐步推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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