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最近我们遇到了一起原、被告人同时上诉约自诉伤害案,二审撤销了一审原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改判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加重了被告人的处罚。对此,有的同志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七条
第二款的规定,二审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处罚。另一种意见是,若根据
第一款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规定,如果认为一审原判量刑过轻,确需加重处罚的,则应按第一百三+六条的规定,发回原审甫审。二审不能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处罚,:否则就违反了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刑诉法中对原、被告人同时上诉的自诉案件无明确规定,能否加重被告人刑罚,请解答。山东省莱芜县人民蒋钦山蒋钦山同志:来信所述,实际上包括了两个问题:
一、
二、二审审理这样的案件是发回原审重新审判还是应当直接改判我国刑诉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