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未告知期限的最长保护期由2年变为1年。《新司法解释》第六十四条将该条改为:“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期限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对行政的期限作出了规定。《新司法解释》第六十六条对此予以了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提讼的,应当在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所以,对于依申请的行政,最高法认为只能适用六个月的期限,而不能适用六十四条规定的保护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