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的规定,“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中,具不具备法律效力是没有意义的,如果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只管当事人双方同居期间的子女抚育纠纷,人民不予受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不管,还是需要到再重新确认。但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子女方面的还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当事人自由解除,人民应当依法审理。在所谓的同居协议书”,其中关于同居关系的问题。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婚姻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当事人解除同居地请求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就是关于解除同居关系的,但是,如果一但发生纠纷。通俗的讲,抚育费纠纷及财产分割纠纷问题,只是其中关于子女及财产部分,应该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