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事人符合当地的户籍准入政策的前提下,迁移户口的资料、资料、手续能够参照如下解决(以购房入户为例):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产权登记证、购房合同、原始收据等资料及资料;
2,去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认可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接收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认可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上述资料及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入户口,领取户口“准迁证”;
5,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6,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解决落户手续即可。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25号文件进一步增进户籍规则改革的意见 (鲁政发〔2014〕18号):
二、进一步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
(一)县域突破。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和其他建制镇(含济南、青岛所辖县、市)范围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有住住生活的另一半、未婚娃儿、爸妈,能够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市域放开。设区市(不含济南、青岛)范围内的本市户籍人口,在市区内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限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有住住生活的另一半、未婚娃儿、爸妈,能够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本市以外人员,在本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限定参加当地社会保险1年以上的,本人及其共有住住生活的另一半、未婚娃儿、爸妈,能够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不得设置面积、金额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