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遗忘物,是指财物持有人,将所持有的财物丢失地点明确的财物。遗失物,是指财物持有人,将所持有的财物丢失地点不明确的财物。
二,刑法规定
(一)法条《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特征1,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己有。是指“遗忘物”而不包括“遗失物”2,要达到“数额较大”以上才构成犯罪3,“拒不交出的”是指财物遗忘人或利害关系人,要求返还时而“拒不交出的”。“拒不交出的”的时间可界定在开庭审判时,而“拒不交出的”,以侵占罪论处。4,属于告诉的才处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