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打胎承诺书是否生效问题解答如下, 签订以女方堕胎为条件获得男方经济补偿的协议,虽系双方真实意思,但我个人认为这种合同不应当认定为有效。
首先,打胎对女方身体必然有所伤害。我们知道,民法学有一个理论,就是以人身损害为内容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或者说人没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身体或者其中的一部分。
其次,这样的合同有违社会公德之嫌。所以我认为这样的合同无效,至少不益认定为有效。这种合同在当代中国受到法律保护的机会较小,虽也有个别案例判类似案件胜诉,但不能成为其他援引的判例,判协议无效的情况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