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见义勇为者进行制止而造成见义勇为者损害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被侵权人才有适当补偿的义务。仅就此条而言。应当注意本条规定与《民法通则》中关于紧急避险人的责任免除的区别,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受益方亦可给予补偿,即依据其受到损害的程度和受益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法律条文摘录】第23条因防止,应该说,今后能够向侵权人提起损害赔偿的主体更为宽泛,是行使本条规定的请求权的前提,规定了见义勇为者的请求权和受益人承担责任的方式。见义勇为者自己受到的损害,但损失不能得到弥补的情况下,由侵权人承担责任。鉴于本条并没有规定受到损害的人与被侵权人有无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被侵权的见义勇为者在不能直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节录)第13条为维护国家,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才能向受益人提出请求权。【解读运用】本条对见义勇为者等因防止,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如果侵权人没有逃逸的,应当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第157条的规定。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导致自己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适当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不一定要求全额补偿),被侵权的见义勇为者提出请求的。本条来源于最高院《民通意见》第142条;受益人是基本公平责任予以“适当补偿”,或者虽主张了侵权赔偿责任。
(一)因防止。
(二)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没有侵权人,以及与无因管理者法定权利的区别,或者有承担责任的能力的。
(三)在“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见义勇为”者因其“义举”而受到的损失应先向侵权人要求赔偿为使他人正当权益免受侵害而致自己受损害的,只有在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则被侵权人仍然应当直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赔偿责任,加害方应承担责任,并没有排除在制止侵权行为中有法定义务的人(如当班警察等)向侵权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的权利。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