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诉讼有何时效规定
(一)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体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为两年。
(二)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从治疗终结之Et或者定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本书认为仍在治疗以及尚未定残的即应属于《民法通则》第l39条中规定的“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
(三)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隐性伤害,如外伤性失语、偏瘫、神经损伤导致肢体肌肉萎缩、肝脾肾挫伤引发迟延性出血等,诉讼时效自隐性伤害被确诊之日或者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时计算一年。
(四)对于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从收到调解终结书之日起按照损失的不同性质计算;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后或者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协议后逾期不履行的,诉讼时效按照调解协议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结案或经人民法院审理结案后,受伤人员出现与道路交通事故有关的后遗症的,可以就治疗后遗症引起的相关费用,诉讼时效自后遗症确诊之日起或者自医疗部门、鉴定机构确认后遗症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之日起。如果双方对赔偿的数额争议较大,不能够协商一致的,受害方应该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及时向,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交通事故如何进行诉讼
(一)确定被告时,首先应该有明确的被告。以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为例,如果保险公司没有在交强险的限额内赔付受害人,受害人时,可以以司机、保险公司作为被告,如果司机和车主不是同一人的,可以把车主也最为被告。
(二)确定受诉。因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可以向事故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如何选择,要根据受害人和被告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三)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构成伤残的,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如果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要求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被抚养人生活费。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医药费、住院费等收费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期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护理费按照护理人员的收入情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4、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需要有正式票据。
5、住院伙食补助费。这项赔偿,只有受害者本人享有,河北省一般是50元、天。
6、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构成伤残、死亡的,可以要求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数额要根据受害者的年龄、户籍情况而有所不同。
7、被抚养人生活费。要根据被抚养人的年龄、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抚养人的人数等确定。
8、精神损害抚慰金。受害者构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发生交通事故后,应该尽快治疗,和对方协商赔偿事宜。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及早做好诉讼的打算。保存和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合理的选择受诉和的时机,如果受害者或其近亲属自身处理与调解和诉讼的事宜有困难的,建议委托律师及时介入,以便于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和尽快的拿到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