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欠条本身是没有有效期之说的。分以下几种情况:借条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则依法可以随时主张,从主张之日起计算两年诉讼时效;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则债务人在还款期限截止之日,没有及时还款的,债权人就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此时债权人在两年内不向,则可能面临超过诉讼时效败诉的风险。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后的20年内没有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不再起算。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扩展资料三种常见借条陷阱
(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字案例:王某向朋友A借款5万元,并打下借条,约定一年后归还。王某在借条署名时故意将“A”写成“张宗样”。到还款期后,谁知王某却以借条名字不是A为由不愿归还。A将王某告到。尽管支持了张的主张,但张也因在接借条时的不注意付出了很大代价。
(二)是己借款,非己写条案例:王某向张某借款1万元。在写借条时,王某离开现场,不久返回,将借条交给张,张看借条数额无误,便将1万元交给王。后张向王索款时,王不认账。张,经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笔迹,确认借条不是王所写。后经查证,王承认借款属实,借条是其找别人仿照自己笔迹所写。
(三)利用歧义案例:李某借周某10万元,向周某出具借条一份。一年后李某归还5000元,遂要求重新出具借条一份:“李某借周某现金10万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为“归还”,又可以解释为“尚欠”。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周某不能举出其他证据证实李某仍欠其95000元,因而其权利不会得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