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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帮助5人 3.5w浏览 匿名 2020-09-21 江苏连云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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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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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应当采取下列相关方法、技巧和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具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
    2、以书面形式通知和适当方式有效送达用人单位,并保留相关证据;
    3、在书面通知中,应当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
    4、劳动合同解除后,彼此之间的权利义务因此终止或归于消灭,劳动者无须履行提供劳动的义务,用人单位也无须履行支付劳动报酬和其他义务;
    5、因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相关权利,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全文
    12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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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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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劳动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时,劳动者有下列情形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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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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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维权注意事项
误区一:不考虑法院受理范;误区二:忽视法定时效;误区三:自愿放弃权利后又主张;误区四:未经认定主张工伤待遇;误区五:不了解己方举证责任;误区六:主张带薪年假不及时;误区七:劳动报酬约定不明;误区八:女职工“三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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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在职售卖公司特定商品需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若贵司职员有非法擅自出售公司产品的行为,那么他/她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在这种情况下,涉案人员必须是利用自己职位的优势,故意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且涉案金额需要达到一定程度才会被视为犯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一类罪犯的处理方式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然而若是犯案金额巨大,那么需处以至少五年及以上的有期徒刑,同时有可能面临没收个人财产的惩戒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甚至是非公有制企业等机构中担任公职的人员,如果他们有类似的违法行为,也将会按照我国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进行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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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对非全日制用工要特别注意:1、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2、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3、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小时工资标准。4、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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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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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就职注意什么事项
1、劳动者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或者入职后,了解自身岗位的职责和考核标准。2、对单位要求本人签字的规章制度或岗位职责说明书以及各种考核标准最好留有备份,以便于自已判断是否能胜任本职工作。3、无论用人单位因何种原因为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当要求劳动者签字确认时,劳动者在书面确认前应当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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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怎么解除夫妻之间离婚官司财产保全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以下几点:
首先,在实施诉前财产保全措施之后,当事人如未能于15日内提起诉讼,那么该财产保全措施将被自动解除;
其次,当被申请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时,申请人也应同时返还已经收取的保全费用;
再者,若在财产保全期限内,申请人撤回了申请,并且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批准,则该保全措施亦将自动解除;
另外,如果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被申请人提出的复议意见合理且有充分依据,进而做出新的裁定,撤销原有的财产保全裁定,那么原有的保全措施也会自动解除;
最后,如果被申请人严格遵守了人民法院的判决,使得财产保全措施失去了其原本的意义和价值,那么该保全措施同样会自动解除。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对于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每次冻结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若超过此期限,但人民法院并未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那么原有的冻结措施将会自动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保全解除
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危险房屋拆除程序应遵循哪些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的法制框架下,针对那些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已经形成了一套严谨规范的法律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
首先,我们要对“危房”这一概念有清晰的认识,它所指向的是那些由于长期疏于保养、结构稳定性差、地基沉降明显、墙体出现严重裂缝以及其他建造质量问题而潜在着倒塌事故风险的建筑物。
其次,当某个房屋引起了是否属于危房的质疑时,房主可以委托适合的专业机构对其进行全面评估与鉴定。
若经鉴定后证实该房屋确实存在重大安全隐患,那么便可将其归类为危房。
接下来,便是关于危房拆除的具体程序。
当某栋房屋被确认为危房之后,相关部门会向房主发出拆除通知书,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自行完成拆除工作。
如若房主未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最后,我们来谈谈赔偿事宜。
在危房拆除的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到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
具体的赔偿金额及支付方式则需依据当地政府的相关法规政策来确定。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地方政府甚至可能会提供临时性住所或安置点以供选择。
当然,在整个拆除过程中,保障人员生命安全始终是首要任务,相关部门应尽全力避免因拆除作业引发的任何形式的人身伤害事件。
综上所述,危房的拆除行动旨在维护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房屋倒塌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
因此,对于这类危房,必须尽快采取相应的拆除措施。
同时,相关部门亦须尽力保障房主的合法权益,给予合理的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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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辞职有哪些注意事项
注意事项:公司开具的离职证明、保险转移单 复印交接单。1、合同是否到期。2、档案是否转出。3、社保和医保的缴纳还有失业金的领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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