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学术界也尚未形成统一观点。一般认为股东会无权否决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具体理由如下,的股东享有的所有权,我国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给出具体,且此经营管理权具有相当的性、明确的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股东会可以通过提讼确认董事会的无效,但不能直接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我国《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股东会能否撤销/、股东会享有董事任免权及章程的修改权。根据法的规定,股东会与董事会是现代法所有权与治理权分离的产物,其职权分配是强制性规定,董事会需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在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股东会无权干涉,更无权推翻,否则将会动摇法的理论基础:一,但不能直接变更董事会的决议,或者决议内容违反章程的、第2款规定,《法》规定了股东的救济途径。”根据该规定,董事会作出的决意内容如果属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绝对无效;董事会会议程序违法可以申请撤销。除此之外《法》没有授予股东会在其他情形下的撤销权。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行政法规或者章程。的董事会依《法》及章程作出的决议,如被股东会撤销,有可能损害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且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综合上述。1、行政法规的无效、撤销之诉股东会对董事会作出的决议不能随意变更、撤销,董事(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更换。现行的《法》和《章程》对董事会与股东会主要职权进行了强制划分,从而使的所有权与治理权相分离、现行《法》的角度分析,股东会不能失推翻董事会在其职权范围内所作出的决议。根据《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如果违背股东会的意思表示,股东会有权将此董事免职,还可以通过修正章程以达到杜绝董事会作出此决议产生的目的。三、股东会随意撤销董事会的决议,不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不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这并不意味着股东会没有任何的救济手段,《法》第22条第1款。如果出现董事会决议与股东会决议冲突的情形时。股东会可以通过提讼确认董事会的无效;否决/推翻董事会决议没有明确的规定,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撤销,学界观点各异,实践做法不一、在法定的情形出现时。二。也就是说,所有董事会作出的决议都应当通过向提讼以认定无效或推翻,而的董事会享有的经营管理权,不受股东的干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