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收货人不是签订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但是收货人凭持有的正本提单提货,在货物有损等权利受到损害时,对承运人可以提讼。
因为在国际海上运输合同中,与其他合同不同的是具有约束第三人的性质,合同由托运人和承运人签订,托运人通常不是收货人,承运人应向第三者收货人交付货物,收货人虽不参加合同的签订,但可直接取得合同的某些权利,并受合同的一定约束。
因此,收货人也是合同的主体之一。
所以,在货物送到之时,收货人只要拿上有物权凭证和运输合同的证明效力的提单,买卖中货物的风险转移和提单的流转都有相应的法律或惯例调整,因此,此时收货人的货物受损或是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都可以直接向承运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