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也可采用五年摊销,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但一经选定。因此,企业投产后,应将开办费一交性全部计入当月的损益。即:借:管理费用-开办费贷:长期待摊费用31、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2,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财会2000—25号《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