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被告保证人答辩状样本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民间借贷纠纷答辩状
答辩人:×××股份公司;
地址:×市×区×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答辩人就与原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原告主张权利的时间已过担保期间,答辩人在本案中不承担责任。《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案涉诉的《借款协议》第二条约定“乙方到期不能还款,也可向担保人及担保单位主张要求还款”。由此可知,本案为一般保证。《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规定期间内债权人未提讼或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借款时间为2014年10月20日,还款期限为两个月,原告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的时间为2015年4月25日,已超出了保证期间。因此,本案中答辩人不应承担责任。
二、原告应向真正的借款人主张权利,而不是向答辩人主张。《借款协议》中的借款人不是答辩人,原告已向申请了诉前财产保全,××市人民民事裁定书(2016)辽××财保险××号已作出裁定,保全了价值为×××万元的财产。原告的诉请已有了保证,不应再向答辩人主张。
三、《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无依据,不应得到支持。《借款协议》中没有约定利息,原告主张利息不应得到支持。《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假如口头约定了利息,按照最高法的规定,利息过高。
综上,答辩人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此致
××市人民
答辩人:×××股份公司
二O一六年六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