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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行政处罚听证是否应当公开进行

帮助5人 4w浏览 匿名 2020-09-28 河南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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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反垄断行政处罚听证是否应当公开进行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的话,没有特殊情况都必须要进行公开,但是如果涉及到国家秘密以及商业秘密的情况就不需要进行公开,并且在举行听证的时候,需要法律规定的流程。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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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020-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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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故意伤害罪的条件都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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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不满十八周岁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刑事责任,这只是在法律上作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一个参考因素。
第二,主观心态。本罪的主观心态主要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确知道自己的行为将会对他人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
第三,客体特征。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权利,具体来说就是指自然人以保护自身肢体、器官以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目的的人格权益。
第四,客观事实。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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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竞争和寡头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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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人会不会被监听
[律师回复]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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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监听或追踪的对象仅限于那些已经获得监视居住资格或涉及重大刑事犯罪的嫌疑犯,并且必须遵循极为严格的审批流程。因此,监听与否,完全取决于司法机关的具体需求,不可一概而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法机关可以运用电子监控手段、不定时的突击检查等方式来监督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此外,在侦查过程中,还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讯进行监控。公安机关在立案之后,若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工作的实际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同样地,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之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也可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按照规定交由有关机关执行。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如果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应立即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若期限届满后仍需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则需经过再次批准,有效期可延长,但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由此可见,虽然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但具体如何应用,仍需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作出详尽的解释。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每次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
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第一百五十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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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
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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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一百五十二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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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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