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夫妻之间的财产赠予是否可以撤销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房产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双方签订的赠予合同是经过公证的,属于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特殊情况,所以,张先生不能撤销赠与,李女士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赠予合同,办理过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