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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款纠纷应该怎么应对

帮助5人 4.9w浏览 匿名 2020-10-01 宁夏银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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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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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程材料款纠纷如何应对
    应对措施
    一: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拖欠工程款派生的直接影响社会稳定的大问题,而且农民工工资问题还往往因为工程转包或不规范分包使问题更加复杂。在立法层面,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合同载体劳务合同,甚至在目前建设工程法律框架中没有任何法律、法规有所涉及。对于农民工的拖欠工资问题,司法解释第29条对农民工工资问题作出特别的保护性规定:“违法分包合同和转包合同被确认无效,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已全面实际履行合同并形成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人民应当支持。实际施工人以分包人、转包人和发包人为共同被告的,请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司法解释作出这样的规定,可以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7条寻找到依据。该法条规定:“人民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本人认为司法解释对解决农民工工资作这样的规定有法律依据。
    此外,针对实践中与农民工工资直接相关的劳务合同,司法解释第7条还规定:“当事人主张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的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性质为转包合同;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这一条司法解释的相应规定,事实上确认了劳务合同的合法性。至于劳务合同与转包合同的区别,主要视这两种合同指向的标的。劳务合同仅涉及人工费,不涉及分包工程;转包合同不仅涉及劳务,更主要的是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分包的工程。从技术层面分析,劳务合同只计算人工报酬,一概只包人工;而转包合同计算的是分包工程的价款,是包工又包料的承包形式。
    应对措施
    二: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的计价标准为结算依据
    目前司法实践中又一个突出的矛盾是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就一个工程在中标前后签订两份或两份以上合同,而数份合同的计价方式各不相同,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往往实际履行的是未经中标备案的黑合同。对此类情况,不少办案法官无所适从,判案思路各不相同。司法解释第23条对此作出统一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再行订立与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其他合同,应以中标并经备案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依据。”司法解释仅对黑白合同的工程款的结算依据问题作出统一规定,这对黑白合同在司法实践中的主要矛盾已经开出了最有用的药方,有助于此类疑难案件的切实解决。
    至于黑白合同的不同表现以及评判标准,笔者认为黑白合同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依法投标的工程,以是否通过招投标来判断黑白合同;
    2、地方政府对工程合同有备案或审批规定的,以是否经过备案或审查来判断黑白合同;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当事人先后签订了两份内容不一的合同,以是否实际履行来判断。针对上述三种不同情况,因准确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认定其效力,
    1、如果这个合同是必须招标而没有招标的,出现了黑白合同,以经过招投标的为准。
    2、合同按照政府规定应当经过备案的,先后签了两份合同,一份是备案的,一份是没有备案的,以备案的合同为准。
    3、先后签订的两份合同,不属于前面有特定要求的,那么,两份合同当中,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为准。这就是评判黑白合同的效力标准。
    应对措施
    三: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起算时间按不同情况计取
    在审理拖欠工程款案件中的另一个具体问题,是被拖欠的工程款应如何计算利息。由于承包人的履约管理以及资料积累方面存在的缺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难以确定拖欠工程款从何时开始,利息计算的起始时间同时成为审判中的一个难题。司法解释第21条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合同对拖欠工程款利息没有约定,发包人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承包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利息。利息自约定付款次日起算。没有约定付款时间或者按照约定难以确定付款时间的,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结算之日起算。难以确定工程款结算时间的,以工程交付次日起算。”
    同时,对于垫资承包工程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合同对垫资和支付垫资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垫资款本息的,应予支持。合同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处理。”司法解释对拖欠工程款的利息计算,用两条司法解释对5种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已经能够适应审理此类不同案件不同的实际情况。
    应对措施
    四:拖欠工程款可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须事先发过书面催告
    催讨工程款案件还普遍存在一个复杂问题:承包人因拖欠工程款提讼,发包人往往以工期逾期为由提出反诉,动辄提出数百、数千万的逾期赔偿,其目的是抵销承包人的诉讼请求;而承包人以发包人逾期付款工期可以顺延为由进行反诉抗辩,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得不到法官的支持,原因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缺乏统一的操作规矩。《合同法》规定承包人可顺延工期的法条共有三条。《合同法》第278条规定:“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合同法》第284条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问题是这三条规定对顺延工期使用的词语都是“可以”。就法律意义而言,“可以”是一个任意性的模态词,对《合同法》上述三条法律规定的事由,法官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可以判决顺延工期,也可以判决不顺延工期。至于法官应根据什么作为标准进行裁量,法律本身并无规定。
    针对法官对是否顺延工期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弊端,司法解释第17条对此作出统一规定:“发包人违反合同法第278条、283条和284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及时书面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赔偿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等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有了这样的统一执法尺度,司法解释颁布施行之后,承包人及时发出书面催告即办理顺延工期签证,将成为企业合同履约管理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成为关于要求在拖欠工程款等事由的前提下顺延工期能否得到支持的分水岭。
    应对措施
    五:垫资作有效处理,成为统一的执法标准
    在工程款拖欠的案件中,另一个重大争议是垫资承包工程的合法性问题。司法实践中,各地、各级人民在此类案件处理时,都有自己的标准。垫资承包工程的统一的合法性标准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疑难复杂问题。
    实际情况是,施工中承包人垫资带资施工已在操作中很普遍,有的工程甚至已经全额垫资。问题是,由于前述各地的不同认识和不同标准,司法审判中法官对此有的判垫资无效,有的判有效;有的判垫资款有利息,有的判没有利息。垫资是否有效及其做不同的处置,在涉及标的巨大的工程款案件审理中会引起当事人的利益方面的巨大反差。司法解释第6条对此作出结论:“合同对垫资和支付垫资款利息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垫资款本息的,应予支持。合同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主张发包人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同没有约定垫资,发包人未支付的款项按照工程款处理。”对垫资作这样的统一认定,事实上确认了垫资的合法性,既符合市场的实际和国际惯例,也有利于政府主管部门和当事人根据最高院的统一规定,作出相应的管理要求和应对措施。这一条司法解释应当被认为是一条非常重要的规定,值得引起各方的高度重视。
    应对措施
    六: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将被视为已经确认
    拖欠工程款越演越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有的案件发包人以种种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拖延结算确认,一拖数年迟迟不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价款。而发包人应在什么期限内确认工程结算,现行法律、法规并无相应规定。司法解释第22条对此开出的良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条件,承包人主张按照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结算依据的,应予支持。”这帖良方仅适用承发包合同对工程价款结算的期限有明确约定的情况,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工程合同中没有约定结算的具体期限,则不能适用。而国家建设部和工商局共同推荐使用的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第33条“竣工结算”中,对结算的期限有明确的约定;换言之,只要采用上述示范文本,则结算期限就已约定,这一条司法解释就能适用。
    应对措施
    七:造价鉴定应依法有序进行,人民应严格控制和审核鉴定结论
    在审理工程款案件中,一旦双方当事人对工程结算有争议,或者对结算的工程量和计价原则各执一词,司法实践中法官的对策就是提交司法鉴定。由于工程款鉴定涉及一系列的专门性的技术问题,法官们又不很熟悉;再加上对工程款的司法鉴定又缺乏有操作性的法律规定,在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有的案件一审数年不出结论;有的鉴定单位自作主张,以审代判,法官却处于从属地位,造成的不当后果是审判权部分旁落;有的鉴定范围无序扩大,浪费人力、财力,法官往往不对鉴定的原则、范围和鉴定期限进行必要的限制和审核。
    对此司法解释用三条规定作出应对措施。司法解释第19条规定:“因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或者减少,当事人就结算工程款不能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结算工程款。结算工程款约定不明确,增建或者因解除合同停建的工程等不宜适用合同约定结算工程款,参照签订合同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结算工程款。也可参照上款规定通过工程造价鉴定确定工程款。工程造价鉴定机构通过对部分工程造价鉴定即可计算工程款的,不宜对全部工程鉴定。”第24条规定:“合同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款,当事人一方主张对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款鉴定的,人民不予支持。”第26条规定:“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方法或者标准违反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人民不应采信。”这三条司法解释规定对工程款司法鉴定的控制和审核,必将对规范工程造价鉴定起到积极有效的调控,在司法实践中也将对造价鉴定的范围确定,鉴定是否应当提起以及依法、依合同约定进行,起到良好的实际效果。
    应对措施
    八:造价结算协议与审计报告发生矛盾以前者为准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造价确认还存在一个疑难复杂的具体问题,承包人经过反复努力,以自行协商或市场审价方式已经确定工程结算,但事后发包人又以工程造价应通过审计为由,通过审计部门提出一个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与已确认的结算发生差异,如是,案件审理又因对结算协议和审计报告发生矛盾以何为准陷入新的困境。由于审计的特殊地位以及可以涉及国有资产流失的行政管理于民法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和平等法律关系之间存在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矛盾,法官面对案件审理中出现这样的情况,往往难以取舍,无从解决,近年中因此类问题,各地向最高院请示解决方案的,已发生多起,而最高院的数次答复都很明确。司法解释第25条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合同对工程结算有约定的,一方当事人主张按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调整工程款的,人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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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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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款纠纷应该怎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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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医疗纠纷材料应该准备哪些呢?
1、病历资料复印件,提供给律师的材料为复印件,原件(加盖公章视同原件)由患者;及其家属保留,在开庭时带上;2、身份证明;3、收入证明复印件(单位开出的工资收入证明、前三个月的收入证明、加盖单位公章);4、医疗费复印件(为实际经济损失,保险赔付的部分不是实际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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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取保候审后还会有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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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之后,相关部门将展开对检察院的审查起诉环节以及法院的公开审判程序。我们强烈推荐您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便为您争取到法院有可能对您施以缓刑的判决。
然而请您务必明白,被取保候审并不等同于无罪释放或不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是指在一段时间内暂不对其进行拘留或逮捕。最终的司法判决将会决定您是否需要面临监禁惩罚。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供您参考:
1.当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时,他们必须向您详细解释理由。如果他们认为案件还需进一步补充调查,他们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若人民检察院拒绝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您,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但如果他们认为仍需继续进行调查,且您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条件,那么他们有权依法对您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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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取保候审材料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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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交申请取保候审处理时,通常会要求相关人员提供如下资料与文件:
1.取保候审申请书:
其中需要详尽地阐述提出申请的事实依据以及理由,包括涉案嫌疑人的具体身体状况、可能产生的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综合考虑。
2.身份证明:涉案嫌疑人必须持有本人的身份证或者其它正式的身份证明文件以资验证其真实性。
3.保证人材料:如果存在保证人,则还需向相关部门提供保证人的身份证明文件、经济状况证明(例如银行存款证明)以及明确表示愿意承担担保责任的书面承诺。
4.案件相关材料:例如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拘留通知书、起诉意见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5.社区影响评估报告:用以证明涉案嫌疑人对所在社区的影响程度相对较低,在获得取保候审之后也不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严重干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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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纠纷诉讼中应该准备些什么材料?
当事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起诉书副本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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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适用程序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我们要提到的是第一个重要的阶段——报案。在刑事案件发生之时,倘若有受害者或任何其他权益受到侵害的人主动向相关机构发出报警信号,那么这个刑事案件的初期程序便由此得以顺利启动。接下来,我们将步入第二个阶段,这便是公安机关的初次调查。当公安机关收到报案申请以后,他们将会正式介入案件,并开始着手进行初步调研以确定案件的关键事实,进而判断其是否符合构成犯罪的最低标准。如果判定属于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决定是否对该案件予以立案。
然后,我们来到了第三个阶段——立案,这意味着案件正式进入了实质性的侦查阶段。此时此刻,对于受害者以及他们的受聘律师而言,需要全力协作警方展开初步调查,并依据这项调查的成果,与公安机关包括侦查、法制在内的多个部门保持密切交流,进而更好地协助警方开展深入的侦破行动,力争使案件被确认为刑事案件。紧接着,我们就来到了第四个阶段,那就是侦查过程告一段落时,公安机关提交出《起诉意见书》,与此同时,案件也顺理成章地进入了审查起诉阶段。
然后,我们来到了第五个阶段,即检察院审查起诉环节。在侦查工作圆满结束后,案件将进入到审查起诉环节,公安局在完成侦查任务后,将对所有案件的证据材料进行全面提取、固定并整理成册,最后将这些案件文件移交至检察院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做出是否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公诉的决策。
最后,我们将迎来审判阶段。在检察院将案件提交至法院后,法院将对检察机关所提出的公诉事项进行审理,一旦起诉书中包含明确的犯罪事实指控,法院将决定举行庭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按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要求,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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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能不能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解析:
能否办理取保候审,应依据相关法规判断当事人是否满足申请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经依法核实确具备此类条件者,可依照相关流程予以办理取保候审。按照我国现行法律的具体规定,对于具有如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批准其进行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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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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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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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没有合同,应该提供工作内容的证据,如电子文本,资料,公司相关的其他资料;公司给劳动者的制度依据,最好是盖章或印刷整套、册的资料,比如员工手册、财务制度,员工名册等等材料。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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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抢劫罪怎么判流程
[律师回复] 解析:
1.对于那些以暴力手段、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他人公私财物的罪犯们,法律有明确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且同时需要支付罚金;情节更为恶劣者,将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甚至还会有生命危险,并且需要额外支付罚金或者没收其个人财产。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①进入他人住所进行抢劫的;
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抢劫的;
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④多次进行抢劫或者抢劫金额巨大的;
⑤抢劫过程中导致他人重伤、死亡的;
⑥假扮成军警人员进行抢劫的;
⑦持有枪支进行抢劫的;
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2.抢劫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和保管人当场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其中,所谓的“暴力”,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身体进行打击或者强制,以此来排除受害人的反抗,进而达到抢劫他人财物的目的。而这里的“其他方法”,则是指行为人除了实施暴力、威胁之外的其他方式,使得受害人无法反抗或者无法反抗。任何年满14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主体。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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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纠纷诉讼中应该准备些什么材料?
1、起诉书正本,2、身份证明资料,3、有代理人的情况,4、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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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材料款纠纷如何应对
1、用连带责任制度对农民工工资给予特殊保护。2、黑白合同以中标备案合同的计价标准为结算依据。3、拖欠工程款应计利息,起算时间按不同情况计取。4、拖欠工程款可顺延工期,但承包人必须事先发过书面催告。5、垫资作有效处理,成为统一的执法标准。六、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提交的结算报告将被视为已经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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