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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包含哪些法律效力

帮助5人 4.1w浏览 匿名 2020-10-01 湖北荆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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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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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股权转让包含哪些法律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股权转让相关效力分析
    一、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一般认定原则
    股权转让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有限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合同的订立应遵守《公司法》程序上的要求。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征得股东同意转让以及股东对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属公司法规定的转让程序,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在同等条件下将股权转让其他股东的义务,未经上述程序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合词,因程序上的瑕疵应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而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错误也可导致转让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如案例
    一:白某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成立后的三年内将股权转让,该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因该转让合同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另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亦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的股东。例如各国家的领导干部。
    二、股权转让使股份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时的合同效力。
    1、根据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认合同无效必须以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依据。股份转让协议,除标的为股权这一特殊性外,其余与一般合同并无二致,故其效力判断仍应遵循合同效力判断的一般规则。《公司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对公司设立时人数的要求,并未涉及公司在合法设立后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人数问题。因此,以公司设立的法律要求来判断公司设立以后的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并不妥当。依《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可以自由转让股份,且还享有优先受偿权。
    2、股东间股份自由转让,并非导致产生一人公司的结果。事实上,公司股份因转让的原因而集中于股东一人名下时,该名股东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处理后续事务。一种是积极的方式。即寻找或吸纳新的股东,使其重新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人数的要求。另一种方式是对公司进行清理后予以注销,如果该股东既不吸纳新的股东,也不及时办理有关手续时,该股东并不因此解除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如确认该类协议无效,将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和交易安全。现实中,许多公司会处于表决僵局。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法》并未赋予其他股东强制解散的请求权。因此,股东之间达成收购协议,应该说达成了最佳的自力救济方案。
    三、未出资或出资不足以及抽逃出资的股东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的合同效力。
    关于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出资或未足额出资,或者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其与他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当然无效。理由是,股东是向公司投入资金并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基于股东地位而对公司主张的权利,为股东权。股份的原始取得,以对公司出资为必要条件。认股人也只有在履行缴纳股款的义务后,才能取得股权,享有股东地位。因此股东未出资意味着不具备股东资格,因此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当然无效。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视该公司是实行实缴资本制还是认缴资本制而定,在实行实缴资本制的公司中,股东缴足注册资本后才能成立公司。因此只有出资的认股人才能成为股东,未出资的认股人不能成为股东。末出资的股权人转让“股权”的行为当然无效;而在实行认缴资本制的公司中,公司成立时的认股人只要实际交付部分出资成为股东,股东未按约定交足出资的,应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但不影响其股东地位,其转让股权行为有效。
    鉴于我国《公司法》
    第三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百九十九条关于未支付出资的股东,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应承担的责任是补足出资以及向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而不是直接否定其股东资格的规定。因此未出资的股东转让股权并不当然无效。股东身份的认定,应当以公司登记文件(包括章程、股东名册等)的记载为依据。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具有公示的效力,公司和公众有理由按章程或股东名册的记载认定股东。虽然名义股东不具有合法身份,但除非公司对其做出除名处置,否则股东名册载名的股东并不因其未出资而丧失股权。由此可见,确定某人是否享有公司的股权,应看其是否为公司记载的股东,而不是看他有没有依约出资。因此,这几种情况下合同是否有效,关键在于出让是否对受让人构成欺诈,以及受让人是否主张权利,如果出让人未告之受让人注册资本或现有资本的真实情况,出让人对此也不明知或应知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
    四、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记名股票的转让,由公司将受让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据此,有人认为公司变更登记是股权转让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的行为未经过变更登记,原则上都应当认定股权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笔者认为,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只要股权转让合同不违反法律禁止转让的规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首先,《公司法》并未如《担保法》将抵押登记作为抵押合同生效条件那样,明确把公司变更登记作为股权转让的成立或生效条件。因此履行公司变更登记手续并不是《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生效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强制性规定,
    其次,从变更登记的意义上来看,其实质是一种股权过户行为,其目的有
    二:一是使公司易于确定得以向公司行使股权的股东。二是有利于一方在违约时,另一方有权依照变更登记向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况且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权转让双方的责任,而是公司的责任。因此,是否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不仅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法律效力,而且更不影响受让人对股权的所得。
    五、以转让股权中部分权能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以转让股权中剩余财产分配权、表决权等为内容的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在学术界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股东权益包括盈余分配请求权,利息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自益权。是一种金钱债权,属于私权,可以转让。另一种观点认为,股权是因股东地位而享有的社会社员权,即包括盈余分配等自益权也包含表决权和提讼等公益权。因此,股权是由多种权利组成,但不能分离其中一部分转让。
    就股权中包含的各种抽象权能,即期待性权利的转让而言,否定说是合理的。依据《公司法》基础理论及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股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权转让过产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抽象的共益权可直接转化为具体的权利,抽象的自益权必须基于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才能具体化。
    因此,尽管自益权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抽象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只是股东潜在持有的权利,不能于股东而存在,也不得与股份相分离而转让、放弃。由此可见被具体化并,成为“债权性权利”后,才可成为转让的对象。那么,表决权更不可以做为单独买卖的标的。表决权是指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上的意思表示,按所持股份参加股东共同的意思决定的权利。公司进行意思决定关系到股东应承担的风险和利益。如果允许表决权自由买卖,则公司重大活动的决策,内容和价值取向极易走向广大股东利益的反面,最终损害股东自身利益。同时,表决权作为公益权,其行使既涉及了股东自身利益,又涉及公司整体利益,如果允许表决权在股份之外自由转让,也可能导致在公司持有很少股份甚至根本不持有股份的人操纵公司重大决策,任意摆布公司广大股东的投资利益,这显然有违表决权的共益权本质。许多国家的立法对表决权的单独转让也是加以否定的。
    知识延伸:股权辨析
    行批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关系问题不仅在实践中经常引发纠纷,而且在理论上也颇具争议,其主要根源在于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合同法交错适用的复杂性: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3条,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未经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而《合同法司法解释
    (一)》第9条则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当事人未办理批准手续应认定该合同未生效,两种效力界定规范之间显然存在冲突。
    为统一裁判尺度,以定分止争,最高人民最近出台的《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即对未经行批的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规则作出权威解释。
    未审批合同的效力认定
    虽然从终极意义而言,合同效力状态可以归为有效和无效两类;但交易实践的丰富性又导致了并非所有合同在任何缔约阶段均具备非此即彼的确定性效力,而是存在着大量的效力未决状态,如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未生效合同等,其共同特点在于最终效力归属的不确定性,有待效力补正机制的决定。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从成立到最终生效,需经过几个在时间上相互继起、效力上逐渐完备的环节。对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而言,行批只是
    最后一项特殊生效要件,如果仅以未经行批为由即贸然认定其无效,而不考虑合同当事人的意愿,不仅有违意思自治原则,且易诱使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
    全文
    9 2020-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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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款包含些什么
一、签订合同的主体。二、股东会或其他股东的决议或意见。三、对前置审批程序的关注。四、明晰股权结构。五、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六、了解所受让股权的相关信息。七、合同相对方作出一定的承诺与保证。八、应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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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是否包含土地使用权转让?
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构成要件、转让条件、适用法律、登记部门和发生的税费均不同,不能将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混为一谈,简单地认为股权转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是一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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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包括轻伤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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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伤害罪的范畴不仅包含轻微伤害,还包括严重伤害及导致人员死亡的情况;
2、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对象主要是他人的身体权,这也正是为何针对自己身体进行的恶意伤害通常不被视为犯罪;
3、故意伤害罪,即以有意伤害他人身体为目的的行为。其客体要素,即所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而身体权则是指自然人以维护其肢体、器官以及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核心内容的人格权益。在客观层面上,它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至于主体要素,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普通大众。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故意伤害罪的主体,其中,已满14周岁但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若有故意伤害他人至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而对于造成他人轻伤的情况,则必须年满16周岁方可构成故意伤害罪。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由于该罪行侵犯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身身体的行为,一般不会被认定为犯罪。故意伤害罪乃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中最为普遍存在的一类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每天给不同的人转账构成帮信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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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下简称"帮信罪")涉及到转账等相关事项,然而并未设立专门的转账罪名。在刑法体系中,并无单独的转账罪这一罪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转账行为达到了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且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帮信罪立案标准,便会被判定为帮信罪。具体而言,包括如下内容:
第一,帮信罪即是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进行判断时,需先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也就是在客观方面是否存在为他人网络犯罪提供协助的行为,而从主观角度来看,必须是明知是网络犯罪,却仍故意为之提供帮助;
其次,帮信行为只有在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时,方能构成犯罪。根据法律规定,具备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均应视为刑法所规定的"情节严重":
(1)为三个或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2)支付结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
(3)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
(4)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到过行政处罚,之后再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5)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严重后果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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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是否包含公司资产,股权转让后怎么办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股份转让是否包含公司资产,股权转让后怎么办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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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盗窃罪的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某人进行逮捕须满足以下三项条件:
首先,需要有力证据证明其存在犯罪行为。这包括至少要有三种形式的证据来支持这个判断,分别为:
第一,已有的证据能够明确证明发生了某种特定的犯罪行为;
其次,这些证据显示出这些犯罪行为正是由嫌疑犯所实施的;
最后,这些已经得到证实的证据足以证明嫌疑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其次,针对嫌疑犯的犯罪行为,预计将会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惩罚。
此外,即便已采取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等措施,但仍旧不能有效地防止社会危害性的发生,且有必要进行逮捕。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只有人民检察院才拥有批准逮捕的权力。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了经过法院决定逮捕或者检察院对自侦案件的决定逮捕之外,都必须经过检察院的批准。在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时,他们有权向证人等诉讼参与者询问情况,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如果辩护律师提出请求,那么检察院也应该尊重和考虑他们的意见。在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任务时,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之后,应立即将被逮捕人送往看守所关押。除非无法通知到被逮捕人的家属,否则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必须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向行驶前车右转后车撞前车后车负全责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同向行驶的两辆车辆同时进行转弯操作而导致了刮擦事件的发生,通常情况下应当由后车承担起全部的责任。
这是因为在正常行驶过程中,后车应当与前方车辆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避免因前方车辆的突然转向或变线等行为引发的交通事故。
此外,转弯刮擦事件的发生,往往也与后车在弯道上试图超越前车有关。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的责任划分如下:
1.当后车撞击正在行驶中的前车时,后车需承担起全部的责任。
2.若在夜间行车时,前车未能按照规定开启尾灯,从而导致了追尾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前车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3.若前车在道路上停车之后,未能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警示标志,进而导致了追尾交通事故的发生,那么前车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后车则需要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抢他人红包可判盗窃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抢夺罪与盗窃罪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恶意程度存在明显不同。
通常情况下,抢夺罪所表现出来的犯罪恶意更加显著,即通过强制、恐吓、公然抢夺等方式来获取他人财产。
相比之下,盗窃罪则是以不正当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其次,在年龄限制方面也有所不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年满十四周岁即可构成抢劫罪,然而对于盗窃罪来说,必须达到年满十六周岁才能构成。
尽管抢夺罪和盗窃罪都涉及到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这一违法行为,但从根本上看,二者的性质并无实质性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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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既遂的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行贿罪的既遂判断标准,应当根据行贿方实际给予财物、受贿方实际接受财物以及行贿方请求受贿方为其谋求不当利益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进行考虑。虽然并非必须要求实施谋取不法利益这一行为的目的已经达成,但是,这一点仍然是需要予以重视的。
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观点,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行贿罪本身具有极大的诱惑力和腐蚀性,而国家公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规定,保持自身的清廉形象。
其次,行贿方通过财物收买国家公职人员,使得他们失去了原则性,严重损害了社会风气,从客观角度来看,这种行为已经对国家机关的正常运作造成了实质性的破坏。因此,即便在行贿之后,行贿方并未实现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初衷,也应该将此视为行贿罪的既遂状态来加以判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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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未判刑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文规范,有意伤害所涵盖的四类情况分别如下:故意轻度伤害、故意重度伤害、故意伤害导致他人死亡以及故意伤害致使他人重伤并引发严重残疾。关于这些情境中未遂情形的界定,阐述如下:
首先,对于故意轻度伤害而言,根据刑法的约束性原则,那些被判定不值得追判刑事制裁的违法行为应该从犯罪构成的要素中予以排除。同样地,我国刑法也作出规定,当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时,不应视为犯罪。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将其归结为故意伤害的未遂,而应视为无须进行刑事审判的行为。
其次,对于故意伤害导致他人重伤的情况,通常认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具备明确且具体的重伤意图,并且已经开始实施故意重伤的行为,然而由于犯罪分子自身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成功完成,即未能达到重伤的后果。在此过程中,无论是否造成了轻度伤害或者根本没有产生任何伤害,只要综合全案情况来看,并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且对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因而需要定罪量刑的,均应被认定为故意重伤未遂。
最后,对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及故意伤害致使他人重伤并引发严重残疾的情况,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典型的结果加重犯。作为适用加重法定刑依据的加重结果,仅限于实际发生的危害结果,而非可能出现的结果。换言之,若加重结果并未发生,那么也就不存在加重法定刑的基本前提。因此,在故意伤害未导致他人死亡的情况下,我们无法将其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的未遂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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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的注意事项包含什么
1、注意所签协议的主体。2、股东会、或者其他股东的意见或决议。3、需要对前置审批程序加以关注。4、有清晰的公司股权结构。5、受让人应该要仔细分析受让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情况。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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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是否包括组织传销犯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法律领域中,“洗钱罪”并不包含在内。
然而,这种罪行的实质在于,为了掩盖或隐匿涉及毒品犯罪、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分子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以及金融诈骗犯罪等领域所获得的违法收入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与性质,从而实施了诸如提供资金账户、将财务资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进行资金转移、跨境转移资产以及采用其他手段来掩饰、隐瞒这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等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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