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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诉讼与拆迁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帮助5人 4.9w浏览 匿名 2020-10-02 青海海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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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拆迁行政诉讼与拆迁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问题解答如下, 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作为两项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程序,二者必然是有所区别的。对于征收行政诉讼和征收行政复议的不同亦需加以重视并区别开来,以便于对症下药,合理合法地采取征收救济措施。以下五点便是两者的区别所在。

    一,征收行政诉讼是人民对征收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的司法行为,属于外部所设置的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的制度,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征收行政复议是的行政行为,属于内部所设置对征收管理相对人实施救济和对依法行政职权进行监督的制度。

    二,征收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施两审终审制,具有严格、规范、全面并且收取诉讼费用的特点征收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依据《行政复议法》是一级复议制,具有及时、快捷、简便、不收费的特点。

    三,征收行政诉讼目前只局限于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范围之内,对抽象性的文件不在受理之列征收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宽于征收行政诉讼,不仅受理对具体征收管理行为的异议,也包括一定为范围的抽象征收管理行为,如补偿标准的文件。

    四,征收行政诉讼中,人民对征收管理行为是否适当只限于行政处罚这一块而行政复议机关可对征收管理机关的全部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至于抽象行为的审查,如地方政府有关征收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人民只在审理时考虑是否适用,而不能改变或撤销,复议机关则有权变更或撤销征收行政复议的审查权限大于征收行政诉讼的审查权限。其主要表现在针对不适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上。

    五,征收行政复议的效力低于人民的裁判,对复议决定不服仍可进入行政诉讼,而进入诉讼的征收纠纷则不能再进入复议。
    全文
    11 2020-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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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地拆迁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什么区别?
在征地拆迁中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者的受理机关和司法程序不同,行政如意的受理机关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并且征地中的行政复议效力低于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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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拆迁店面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实施搬迁行动之前,需要支付相关的筹备费用,如拆迁许可证办理、评估测量、法律咨询等费用。
另外,在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停工费用、机械设备调试与维修费用、物资的拆卸、包装及运输费用、裁员赔偿金等都需要进行详细的记录与核算。
此外,还应根据拆迁政策确定是否应该计入奖励费用,如速迁费、拆迁奖金等等。
对于非住房性质的住宅房屋所导致的停产停业现象,都有望得到相应的补偿。
具体来说,拆迁补偿的范围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拆迁资产的补偿费用,这其中包括了无法迁移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由于搬迁行为确实导致损失的机器设备所产生的补偿费用等;
其次是停产停业损失,具体金额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一般而言,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以考虑酌情纳入预期经营损失;
再次是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包括搬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所需的费用,以及在搬迁过程中产生的停工费用、机械设备调试与维修费用、物资的拆卸、包装及运输费用、裁员赔偿金等;
最后是基于拆迁政策产生的奖励费用,例如速迁费、拆迁奖金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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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拆迁申请行政复议有用吗?
行政拆迁申请行政复议是有用的,但是需要严格的按照结果执行。对于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拆迁的行为如果当事人不满意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是如果最终被驳回的就不可以再次提起了,只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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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珠海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房屋拆迁所涉及到的赔偿标准,具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拆迁补偿费用以被拆迁房屋的构造及损耗程度为依据,按照每平米的价格进行计算;
第二,周转补偿费用则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状况来制定,以每个月为单位对住户进行补贴;
第三,奖励性补偿费用,是按照特定区域以及国家现行政策来进行细致的规划。
又因为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存在差异,所以奖励性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需要由地方各级政府根据具体情况以及国家政策在实践中逐步完善。
关于房屋的补偿费用(即房屋重置费用),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者的经济损失,这部分费用同样是以被拆迁房屋的构造及损耗程度为依据,按照每平米的价格进行计算。
至于周转补偿费用,它主要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时可能遇到的不便,这部分费用也是以每个月为单位对住户进行补贴。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用的设立,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是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在具体的计算方式上,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及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两部分构成,具体的计算公式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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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复议能申请拆迁延后吗
行政复议不能申请拆迁延后,只能对拆迁决定不满或者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要对拆迁提出延期的话那么就是认可拆迁的决定,认可决定的话就不需要申请行政复议了,延期拆迁需要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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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上诉的好处与坏处如何权衡
[律师回复] 解析:
上诉与投诉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兹列表概述如下:
首先,两者目的迥异。
上诉行为的主要宗旨在于维护其应有的法定人事权益,除了需要保护公务员正当权益之外,尚需请求上级执法机关或是特定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对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相关机构及领导人员进行惩处;
其次,针对的对象亦有所不同。
投诉行为所针对的乃是人事处理机关所做出的裁决,而投诉的对象则是那些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的相关机构及其领导人员;
再次,两者适用的范围也不尽相同。
上诉行为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在人事关系领域,然而对于针对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诉讼内容并无明确限制。
只要公务员认为某项行为已经侵犯到自身的合法权益,便可提起诉讼,追究任何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最后,在程序方面,上诉行为具有相对完备的法定审查、上诉以及再上诉等环节,且具有一定的层级限制。
公务员必须遵循层级递进原则,逐级向上申诉,而投诉行为则不受此种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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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行政复议怎么申请?
拆迁行政复议申请的方式是:向作出拆迁决定的当地的拆迁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拆迁部门受理行政复议的申请并对材料进行相应的审核并作出最终的行政复议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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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虚假诉讼是找开庭法院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虚假诉讼罪乃一项犯罪名目,旨在规制以捏造之事实作为民事诉讼的基础,从而破坏司法秩序并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构成严重侵害的行为。
关于该罪行的具体构成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从客体现状来看,本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开展日常工作的健康稳定秩序以及他人的各项法定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虚假诉讼的参与者往往形成了非法利益的联合体,他们所针对的并非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而是第三方的利益。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本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为民事诉讼的双方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共同策划编造虚假的事实与证据,然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在此过程中,他们利用法院的审判权和执行权,非法占有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
再次,从主体特征来看,本罪的实施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他们的行为破坏了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即可。
最后,从主观心态来看,本罪的行为人必须具有明确的故意心理。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虚假诉讼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导致人民法院不得不启动开庭审理程序,从而干扰到正常司法活动的进行;
2.促使人民法院依据捏造的事实做出裁判文书、制定财产分配方案,或者对基于捏造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予以立案执行;
3.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事诉讼类型有哪些主要种类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刑事诉讼方面,我们可以将之划分为三个基本类别:
弹劾式、纠问式以及混合式。
其中,弹劾式诉讼具备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首先,它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即诉讼的推进主要依赖于当事人双方的主动性,而诉讼是否启动则完全由受害方决定;
其次,在诉讼过程中,法官扮演着消极仲裁者的角色,仅负责案件的审理工作,并不承担控诉职责;
再者,当涉及到神明裁判时,通常会采取决斗等方式,并依据所谓神示的结果做出裁决;
最后,在法庭上,当事人双方享有平等的地位与权利,可以进行对质与辩论。
此外,弹劾式诉讼的审判过程通常是公开的,并且以言辞辩论为主要形式。
相较之下,纠问式诉讼呈现出如下特点:
首先,国家官员有权依照自身职权主动追究犯罪行为;
其次,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实际上均未获得现代法律意义上的当事人诉讼地位;
再次,控诉职能与审判职能没有明确区分,法官集审判权、起诉权及侦查权于一身;
另外,刑讯与拷问等野蛮手段始终与之紧密相连;
最后,此类诉讼往往是秘密进行的。
至于混合式诉讼,其特点在于既包含了弹劾式诉讼的诸多特性,同时也兼具纠问式诉讼的部分特征。
在此类诉讼模式下,刑事诉讼被划分为两个重要阶段,即法庭审判之前的侦查追诉阶段以及法庭审判阶段。
这两大诉讼阶段界限清晰,各自拥有独特的特点。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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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纠纷,行政复议与诉讼只能选择使用
对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行使选择权,既可以选择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但不能同时使用。在行政复议仍在进行的情形下,对该行政行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不应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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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类
早教课有效期与合同不符如何维权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涉及早教班服务协议的合作过程中,倘若消费者发现其中存在着"不公平条款",对此类情况,他们可以在适当时候采取以下措施来解决问题:
第一,对于"不公平条款"进行分析,与相关方展开积极有效的对话,谋求最终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共识。
其次,若无法更改或消除"不公平条款",消费者有权明确表示拒绝接受,并可向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提出投诉,请求该机构介入调解。
最后,如果"不公平条款"给消费者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消费者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举报投诉,要求其依据法律法规对违规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
或者选择通过法律途径,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
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第三款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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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房产纠纷诉讼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面对涉及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争议案件时,人们有多个可供选用的方法和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我们建议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找出一个合理有效的解决策略;
其次,仲裁也是一种可行的解决途径,它能够帮助我们妥善地解决各种纷争;
此外,如果以上两种方式都无法达成满意的结果,那么我们还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诉讼程序来解决问题。
在协商解决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始终坚持公平、公正、互惠互利以及友好协商的基本原则。
在众多类型的合同纠纷中,仲裁无疑是最常见且最常被采用的一种解决方式。
若上述所有的解决方式,无论是协商还是仲裁,都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那么当事人就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以此作为最终的解决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怎么界定参与洗钱罪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满足以下四个基本要素便可被判定构成洗钱罪:
首先,根据主体要件,我们可以得知,该罪的犯罪主体并非固定不变的,它涵盖了一般法人实体甚至广大的人民群众。
此外,单位同样有可能构成此种犯罪。
其次,从客体要件来看,本罪所侵犯的客体相当复杂,主要涉及到了金融秩序、社会经济管理秩序以及国家对于正常金融管理活动和外汇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再次,从主观要件角度出发,本罪在主观层面上所呈现出的特征往往是明确的故意心态。
最后,从客观要件来看,本罪的客观现象通常是,行为人明知自己所处理的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各类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却为了掩盖或隐瞒这些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采取各种手段提供资金账户,或者协助将财产转化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或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或者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采用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农村拆迁房屋赔偿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土地补偿费:
以宅基地所在耕地在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度产值作为参考依据,计算区间在六到十倍之间。
2.安置补助费:
此项补偿与耕地的征收面积和被征收前单位平均人均耕地面积相关联,并须将耕地数量除以前提条件中的单位人数,进行精确计算。
每一位需要得到安置的农民,其相应的安置补助费标准应是宅基地所在耕地征收前三年的平均年度产值的四到六倍。
然而,每公顷被征收的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度产值的十五倍。
3.青苗补助费:
对于刚刚播种的农作物,其补偿标准为单季产值的三分之一;
对于处于生长阶段的农作物,其补偿上限为单季产值;
而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如能进行移植则由征地单位承担移植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损失,若无法移植且必须砍伐时,则由征地单位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补偿。
至于已经长成的树木,则由土地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4.其他辅助物补偿:
对于宅基地上存在的农田水利设施及其他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辅助性设施,其补偿方式可参照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迁移费用或者补偿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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