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司法考试采用的犯罪构成理论是三要件说:构成要件符合性(该当性,难听)、违法性、有责性。这两个案子,构成要件符合性都是具备的,行为也具有违法性,有责性方面有区别。
第一个案子,李某的行为应该是意外事件。疏忽大意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点为是否要求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即行为人知否具有注意义务、是否具备注意能力,其判断的标准是在行为人标准。
第二个案子,我认为,杨某为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和间接故意在意志因素有重大区别,表现为:对结果有无否定、反对的态度并凭借了一定的避免条件或措施。即间接故意表现出行为人对法益的蔑视态度,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而过于自信的过失中,则表现出行为人对法益的尊重。做题和实践中认定在于:有否证据表明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的产生,有,直接故意;有顶胆侈感侬啡畴拾川浆否证据证明行为人积极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过于自信过失。都没有,间接故意。基于这个证据分析和“路人稀少”,再结合具体的案情,我目前在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过失两者之间也拿不准是哪个。看你是站在哪方的角度上解释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