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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包括哪些注意事项

帮助5人 4.3w浏览 匿名 2020-10-04 广西柳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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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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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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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关于代位权诉讼包括哪些注意事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代位权诉讼有哪些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
    1.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1.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能否产生代位权
    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为债权人的权利,《合同法解释
    (一)》于第11条进一步规定了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此条件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只有经过或仲裁机构审理确认的债权,才能视为合法债权,才符合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其他未经或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不能视为合法债权。另一种意见认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实质要件,应该在代位权诉讼中进行审查和确认,在当事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时,只要能提供证明债权存在的一般证据,如合同、等,就应该受理。
    我们认为,当事人向提起代位权诉讼,行使代位权,只需向提供一般的证据证明债权的存在,不应仅限于经过或仲裁机构审理或仲裁确认的债权。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对此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不能提起代位权之诉。理由是:
    (1)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债权人无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更无权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干预。
    (2)《合同法解释
    (一)》第13条第1款规定:“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本规定实际确认了债务人迟延履行债务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债务人的债务尚未到期,不符合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权人当然不能行使代位权。
    (3)债务人的债务没有到期,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允许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行使代位权,于债务人不公平。即使债务人当时的财产状况可能不足以偿还债务,但可能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好转,因此不能确定债务人怠于履行债务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理由是对于债务人时效即将届满的债权,等到债权人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行使代位权,已经没有意义,故应该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时效即将届满时,应当允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但应规定行使代位权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向债务人清偿债务。
    (1)代位权的目的是保全债权,债务人时效即将届满的债权,如果不及时行使代位权,则债务人的债权过了诉讼时效或者因时效已过而权利消灭,到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再行使代位权已经没有意义。在明知债务人将来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只能眼看债务人的债权时效届满而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于债权人不公平,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现代各国合同法均允许当事人的对未来可以预见的风险进行预先自我保护,如合同法中规定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预期违约制度,均是在当事人的债权履行期限未到时,允许当事人提前采取积极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在代位权制度中,也应该允许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采取措施保护其债权,对债务人即将过时效的债权行使代位权。
    (2)从境外的立法例看,均允许债权人在该情况下行使代位权。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及诉权”,并没有将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到期作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我国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未到期的,也可以行使代位权。日本和我国地区立法虽然规定债务人的债务陷于迟延为代位权行使的条件,但他们代位权制度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制度有很大的区别。日本等将迟延履行作为代位权成立条件的国家均将代位行为分为保全行为和请求行为。保全行为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进行的行为,如中断诉讼时效的行为等。请求行为分为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的行为和向提讼的行为。其中,保全行为可以让债权人在其与债务人的债务未届清偿期以前中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诉讼时效,保全债务人的权利直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以防止因自己的债权未到履行期而不能行使代位权,致使债务人的权利因时效届满而不受保护的情况发生。保全行为不受债权人债权履行期限是否到期的限制。如日本民法典第423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于债务期限未届至前,除非依裁判上的代位,不得行使前款权利,但保存行为,不在此限”。我国没有代位保全方面的法律规定,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在该情况下,应该将这种情形作为例外,允许债权人在债权到期前行使代位权。
    (3)代位权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人的债权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适当减少而受到损害,代位权的行使不应增加债务人的负担,改变债务的履行期限,否则,不但对债务人不公平,而且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也不公平。因此,在债权人债权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后果,不宜按照《合同法解释
    (一)》第20条规定,在确定代位权人的代位权成立后由次债务人向代位权人直接清偿,而应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由次债务人直接向债务人清偿债务,以避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时将原债务的履行期限提前。
    (4)由于规定在债权人债权尚未到期的情况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结果归于债务人,债务人可以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直接受益,既没有增加其负担,也不会损害其利益,不会对债务人造成不利影响,也没有限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
    3.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能否行使代位权
    代位权制度的目的是保全债权,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由于代位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则,使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因此,法律对其行使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民事主体对其财产的支配权。依照合同法第73条规定,只有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才能行使代位权,《合同法解释
    (一)》第13条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进一步解释为“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有抵押、质押担保的债权,债权人或者占有质押物,或者在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对抵押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具有比较现实的物质基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一般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只有在抵押物、质押物折价或变卖之后,抵押物或质押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债权时,债权人才会受到损害。因此,在债权有抵押、质押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并不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害,故债权人无行使代位权的必要,应规定不能行使代位权。这样既可以防止债权人滥用权利,对债务人的权利进行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也可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但抵押、质押不足以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就不足部分可以行使代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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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20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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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书遗嘱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1、在订立代书遗嘱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2、作为代书人,在遗嘱的最后应该标注清楚代书遗嘱的具体日期,精确到日。3、由他人代书遗嘱之后,遗嘱人必须要签名,同时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也应当签字。4、建议他人代书遗嘱的,最好办理公证或者由律师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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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期间如何取保候审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流程如下所述:
1.取保候审的启动。在此过程中首要步骤是进行取保候审的申请。被依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均有权向相关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对于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而言,他们聘请的律师也同样拥有这项权利。在这一环节上,针对取保候审的申请,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申请。
2.取保候审的批准。自收到取保候审申请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有义务在七日内对该申请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若申请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则应拒绝批准取保候审。在拒绝批准取保候审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必须告知申请人,同时详细解释拒绝的原因。
3.取保候审的执行。在取保候审的执行阶段,公安机关将作为主要执行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公安机关需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要求其签字或盖章,以确保其知晓在取保候审期间需要遵守的各项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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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出租协议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1、在协议中,需要就租赁车位的期限、费用、违约责任等等作出明确的约定。2、要搞清楚车位的产权,因为可能出现转租车位的情况,对方仅仅只有车位的使用权,而并没有所有权。3、注意签订租赁协议的期限,最长只能是20年。4、若出租车位只是想要投资,也要注意到分摊下来每个月的费用,这样才好确定将车位出租给他人使用,应该怎么确定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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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取保候审阶段注意什么时候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请务必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和被告,必须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进行传讯,不得有任何规避调查或者审判的行为。
其次,严禁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篡改、销毁证据,或者故意干扰证人陈述事实。
再次,保障与案件相关人员的通讯渠道顺畅无阻,若需更改居住地址或者工作单位等关键信息,务必立即向司法部门报备。
最后,需要深入理解并严格遵循保证条款所规定的义务,如按照要求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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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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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人包括有哪些?
代位继承人包括有被代位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也就是属于被继承人的孙子女、以及还有外孙子女、再者就是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代位继承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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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包括继子女吗?
代位继承一般是会包括继子女的,因其具有法律上的抚养关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以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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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能取保候审是代表无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能够获得取保候审这一司法措施,充分证明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相关法规所设定的取保候审资格与条件,不能简单地将其解读为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较轻。事实上,取保候审是相关法律机构针对犯罪嫌疑人所采纳的一项暂时性、非羁押性质的处理手段,通常由公安机关负责具体实施。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以下几种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依法批准实行取保候审: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再次,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方式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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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由公安机关全权负责。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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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本毒犯所侵犯之客体,乃我国金融管制体系。具体而言,本罪所涉犯罪标的为公众储蓄款项。储蓄者,即存款人间接将资财储存于银行抑或其他金融机构,后者则相应地给予前者一定利率作为报酬的经济行为;
至于“公众存款”一词,则特指存款人为不可确定之多数人,若存款人仅限于极少数个人或特定群体,便无法称为公众存款。
具体来看,本罪在情节上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吸纳公众储蓄款项或变相吸纳公众储蓄款项的行为。在主体方面,本罪的实施者为一般自然人,只要符合法定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均有可能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本法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亦可成为本罪的实施主体。此处所称单位,既包括能够从事吸纳公众储蓄业务的商业银行等银行金融机构,也涵盖无法从事此类业务的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甚至还包括其他非金融性质的组织。
在主观方面,本罪的行为人须为故意为之,即行为人明知自身非法吸纳公众储蓄款项的行为将会对金融秩序产生严重干扰,却仍抱持希望或放任此种结果发生的心态。过失并不构成本罪。例如,某些金融机构因工作疏忽导致利率上升从而吸引了众多公众储蓄,但由于利率并非该金融机构蓄意抬高,故其非法吸纳公众储蓄的行为并非出于故意,因此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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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求偿原则的注意事项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代位求偿原则的注意事项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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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拍打人刑事拘留多久判刑
[律师回复] 解析:
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一定会被判处刑罚,这取决于是否对当事人依法追责,同时需要排除法定的可免除刑事处罚的情形。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安机关在拘留人员之后,应当在24小时之内对其进行讯问,若发现不应采取拘留措施时,必须立即予以释放;
其次,如果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也应立即将被拘留者释放;
再者,若刑事拘留后经过调查取证,犯罪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充分,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便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刑事拘留作为一种刑事或行政处罚手段,一旦实施便会留下案底记录。
然而,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后最终被宣告无罪释放,则不会产生案底。当犯罪嫌疑人在刑事拘留后,经过公安机关的深入侦查,其犯罪证据确凿无疑,那么公安机关将会向检察机关提出审查逮捕申请,待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及法院审理后,该犯罪嫌疑人便会被认定为构成犯罪事实,从而留下相应的案底记录。反之,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并无确凿的犯罪证据,那么他们将会释放该嫌疑人,并且不会留下任何案底记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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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儿童罪的最新判定标准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凡涉及组织、指使、引导拐卖妇女及孩童的某一特定环节或部分步骤,或积极参与执行拐骗、挟持、收买、出售、接收以及转运妇女、儿童等各式犯罪行为者,且其对整个案件起到关键性甚至决定性的推动作用者,均应判定为主导罪犯。
而对于仅仅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相关信息或相关证明文件,或者仅作为中间人进行居间介绍的情况,其所发挥的作用属于辅助性质或者次要地位,且并未从中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或者仅获得少量收益者,通常可以被认定为从犯。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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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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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掩饰罪不起诉的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案情中,若犯罪嫌疑人均无帮助信息犯罪的行为实证,或存在如下任一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将会依法出具不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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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其他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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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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