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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胁从犯通说的质疑有什么

帮助5人 3.8w浏览 匿名 2020-10-04 江西吉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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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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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对胁从犯通说的质疑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对胁从犯的通说质疑分析
    通过逻辑学和共同犯罪原理对胁从犯的立法定义进行剖析,笔者对通说的科学性产生质疑,笔者认为“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是指共同犯罪的法定量刑情节,并非法定的共犯人。
    (一)通说缺乏法律依据
    胁从犯作为法定共犯人的身份是我国刑法理论的独创,但实质上胁从犯一词并非法定概念,而只是学理上对受胁迫参加犯罪的共犯人的一种称谓。我国刑法没有将胁从犯设定为的共犯人,仅规定了“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以下简称“被迫犯”)情况。被迫犯的法律特征只有一个,即参加犯罪的主观被动性,其在犯罪中的客观作用情况是法无明文规定的,即并不能得出被迫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从犯小,社会危害性也是最小的一般性结论。通说人为地补充了胁从犯的客观特征,不符合刑法将“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情况单独列入法典的初衷,切断了被迫犯与主犯、从犯的内在关联,丢掉了被迫犯中客观上起主要作用的一种人,进而导致理论所拟制的“胁从犯”与法律规定的“被迫犯”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后者的外延明显大于前者,还应当包括客观上起主要作用的“胁主犯”。可见,我国刑法之所以没有明文规定胁从犯的概念,也体现出立法者对“胁从犯”这一称谓的怀疑。
    客观地讲,1997年刑法并没有否定被迫犯的作用可能大于主犯或者可能大于从犯,因为对其的量刑根据是“犯罪情节”,这一“犯罪情节”不以被迫犯的主观被动心理而转移,这一法律规定的意义与修订前1979年刑法不同,当时刑法对胁从犯的刑罚裁量以从犯为参照的规定隐含了胁从犯的危害小于从犯的法律精神,现在刑法的规定已经发生了本质的变化,对被迫犯的刑罚裁量不需要再考虑从犯的量刑。
    应当说,我国刑法以“被胁迫参加犯罪的”的情况为特例规定在刑法中的目的不在于把被迫犯与主犯、从犯并列,作为以作用为分类标准意义上的共犯人,也不在于定罪时作为修正犯罪构成的根据,而在于量刑上适用比较宽缓刑罚的事由。因此,将1979年刑法第25条、1997年刑法第28条作为“胁从犯”的立据,未免有些牵强。
    (二)通说不符合逻辑规律
    通说认为,按照共同犯罪人在实施共同犯罪中发挥作用大小的不同,刑法将共犯人划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概而言之,主犯是起领导、组织作用和其他主要作用的共犯人,从犯是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的附随性共犯人。这里要强调一点,“主要”和“次要”在逻辑关系上刚好是一对矛盾的概念,主犯和从犯也是同样的矛盾关系。
    形式逻辑学告诉我们,概念之间的相互关系多种多样,“主犯”与“从犯”在逻辑关系上是一对矛盾关系的概念,主犯的外延加上从犯的外延刚好等同于邻近属概念的外延之和,也就是“所有的共同犯罪人”的外延。换言之,主犯和从犯的外延已经涵盖了所有的共同犯罪人的外延,因而以作用为分类标准只能产生两种法定共犯人,要么是主要犯罪人,要么是次要犯罪人,不应有第三种犯罪人与前二者并列共存。因此法律中的被迫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客观作用要么与主犯一致,要么与从犯一致,其法律性质应当定位于“主犯或从犯中被胁迫参加实施犯罪行为的共犯人”,他们只能寓于主犯或从犯之中,而不能与主犯和从犯并列,作为以作用大小为标准而进行分类的子概念。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在同一逻辑关系中相互矛盾的概念应当是“自愿参加犯罪的”,或称作“自主犯”,而绝不会是主犯或者从犯。因而有学者曾指出:“胁从犯与主犯、从犯的区分是以其参与犯罪的自愿程度为划分根据的。而教唆犯与其他三种共同犯罪人的区分则是以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为划分根据的。这种分类根据的不同一,必然导致共同犯罪人种类之间的相容与界限不清。这体现在胁从犯与其他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关系上,就会出现胁从犯同时又是主犯(或从犯)或者同时又是教唆犯的逻辑混乱。”
    全文
    6 2020-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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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胁从犯应如何量刑处罚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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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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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胁从犯 如何认定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这里的被胁迫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而在精神上受一定程度的威逼或者强制。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没有完全丧失意志自由,因此仍应对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认定标准:客观要件必须有帮助主犯实施犯罪的行为。主观共同的犯罪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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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盗窃罪从犯罚多少钱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曾经被定罪的人士再次实施盗窃行为时的司法裁量标准如下所述:
首先,仅具有盗窃罪的历史记录并不等同于累犯性质,但若被确认为累犯,则应受到更为严厉的惩处并且不得适用缓刑制度。
其次,若非累犯身份,那么在盗窃公共或私人财产的情况下,只要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或者存在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武器盗窃以及扒窃等恶劣行径,便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刑事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责任。
而当涉案金额进一步扩大,或者涉及到其他严重情节时,则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附加罚金。
最后,当涉案金额达到特别巨大的级别,或者涉及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律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以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的,应当分别被视为刑法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有权根据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执行数额标准,并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罪)》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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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怎么处罚 如何处罚胁从犯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对于胁从犯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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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袭警罪的侵犯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解析:
(一)本罪的主体构成要求如下:
其本质是一般犯罪主体。
无论是谁,只要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有可能成为该罪的犯罪嫌疑人。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警察的概念并非狭义上的公安机关等特定部门的工作人员,还应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以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等。
(二)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是故意为之。
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道这些人民警察是依照法律规定执行公务的人员,却仍然对此刻意实施了暴力或威胁的行为,使得他们无法或者严重影响到他们的执行职务。
(三)本罪的客体是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
具体来说,被侵犯的对象是那些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四)本罪的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并因此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明确规定,人民警察的范畴不仅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也涵盖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在客观方面,本罪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情况:
1.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式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
2.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在执行相关职务和处置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的方式来阻碍人民警察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七十七条
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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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触犯什么法
[律师回复] 解析:
故意伤害罪,乃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并已达到相当严重程度,需承受刑法惩罚之犯罪行径。
若一旦触犯该罪名,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若导致他人重伤者,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判决;
如若致使他人死亡,或是使用极其残忍手段致使他人重伤且造成严重残疾后果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等严厉处罚。
关于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首先,其所侵害的客体乃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
其次,从客观层面来看,该罪行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再次,从主体角度分析,故意伤害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可成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身的行为将会对他人身体健康产生损害,却仍然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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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和从犯的区别具体是怎样的,胁从犯的认定: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胁从犯和从犯的区别具体是怎样的,胁从犯的认定: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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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洗钱罪的犯罪上游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洗钱犯罪所涉及到的上游犯罪共有七个大类。
这其中包含了:
第一,毒品犯罪;
第二,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
第三,恐怖主义活动犯罪;
第四,走私犯罪;
第五,贪污受贿犯罪;
第六,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以及最后,金融诈骗犯罪。
对于任何触犯洗钱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来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通常面临的处罚不仅仅是法院的审判和关押,还有可能承受自己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然而,如果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话,犯罪嫌疑人将会面临更为严厉的惩罚,即法院可能会对其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额外支付洗钱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
洗钱,简单地说就是将犯罪所得或者其他非法来源的资金,通过各种手段进行掩盖、隐瞒或者转化,使得这些资金在表面上看起来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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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胁迫借条的质证有哪些情况?
对受胁迫借条的质证情况有:对双方陈述的审查、对欠条形式的审查、公安机关审查情况的认定等,对于当事人受胁迫出具的借条显然是不合法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进行质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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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职务侵占罪的帮助犯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职务侵占罪系指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员工,利用其职务之便,将所在单位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违法犯罪行为。
其构成要件如下所述:
(一)犯罪客体该罪行的犯罪客体主要是针对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所涉及到的侵害对象是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所有的财务,其中涵盖了动产与不动产。
此处所说的"动产",不仅指已经处于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状态下的货币资金(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同时还包括本单位依法享有占有权但尚未实际占有使用的财物。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层面上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侵吞本单位的财产,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
1、必须是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
2、必须存在侵占的行为;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属于特殊类型,主要包括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财产的意图。
也就是说,行为人意欲通过经济手段获取对本单位财产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力。
至于行为人是否已经实现或行使了上述权力,均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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