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贵州省邮政条例第23条新规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邮政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私拆、隐匿、毁弃、盗窃邮件,、侵占、挪用用户款项;
(二)故意延误寄递邮件;
(三)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四)擅自中止提供邮政服务;
(五)强迫用户使用邮政业务;
(六)拒绝用户使用有效邮资凭证交寄邮件;
(七)转让、出租、出借邮政专用车辆、邮政专用标志、邮政专用品;
(八)违法泄漏或者向他人提供用户使用邮政服务的信息;
(九)利用带有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车、船从事邮件运递以外的经营性活动;
(十)擅自变更邮政业务收费标准或者增加收费项目;
(十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