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关于房主患老年痴呆,配偶能否代为立房产遗嘱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这在法律上是允许的。民法通则规定:【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讼的,由人民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上面一~五是法定的顺序,配偶是第一顺序人,没有配偶的才能轮到父母,买有父母的才能轮到成年子女!民法通则的第十八条有规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这里的“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是有限定的“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而妻子代理立遗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在法理上这种代理是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关系,主要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定。而这个房子是夫妻的共同财产。房主的配偶对房主的房子产权是享有共同只配的权利。在房主患病——老年痴呆,这在民法中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那么妻子就是丈夫的法定监护人。是可以代表丈夫做出法定的民事行为。但有一点,那就是妻子不能利用这种代理行为为自己的亲属牟利。例如将房产不赠与儿孙,而赠与自己的侄子侄女。这就涉嫌违规了。因为妻子的侄子侄女不在第一法定继承人的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