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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区别

帮助5人 4.2w浏览 匿名 2020-10-07 广东湛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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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区别
    1.债权人和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2.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主体范围不同。
    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一、债权人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司法机构强制其履行。如果债权人由于对方不履行义务而遭受到经济上的损失,有权要求赔偿。
    债权人还享有代位权和撤销权。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行使其为第三人的权利,其后果由债务人承担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有碍于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享有的请求撤销这一行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是公民或法人,也可以是国家。
    二、债权人的权利:
    (一)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以传统的代位权理论为基础,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新的债的保全制度。代位权的效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
    (二)债权人免除债务,指债权人放弃自己的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
    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从这条规定看,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免除是单方的法律行为。但合同法也并不排除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免除协议,免除债务人的义务。
    (三)债权人撤销权,又称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有害及债权的行为,得申请撤销的权利。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务人
    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
    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债务人可以是公民,可以是法人,国家作为民事主体出现时也可以具备债务人的资格。
    四、债务人的合法权利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全文
    11 2020-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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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下班途中。被别人撞到了,对方是全责,能要求对方赔钱,然后自己再报工伤吗
[律师回复] 一、可以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待遇,但医疗费只能主张一次。

二、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医疗待遇竞合时的处理原则是: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在获得工伤医疗待遇的同时,还可以要求侵权损害赔偿,但是医疗费只能主张一次;

医疗费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医疗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待遇停止支付。

三、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提交事故情况、劳动者本人陈述、同事证言等证据,主张不能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故意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意图逃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检查,或者毁灭、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劳动者工资条、工亡人员工资卡、转账记录等证据,主张不能认定工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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