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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能怎么的

帮助5人 4.4w浏览 匿名 2020-10-08 四川德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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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是如何的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
    (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
    (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据事实,符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调解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
    第八条 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九条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以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
    第十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条 仲裁庭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
    第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第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其中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不得少于组成人员的二分之一。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体组成人员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受理仲裁申请;
    (三)监督仲裁活动。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较高,并熟悉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员进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制定仲裁员培训计划,加强对仲裁员培训工作的组织和指导。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章程和仲裁规则,不得索贿、,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仲裁员有索贿、、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行为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除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依法组织查处。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作为
    第三人参加仲裁,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
    第二十条 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
    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第二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
    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人民已受理该纠纷;
    (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
    (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第二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书面答辩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答辩,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被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二十六条 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第三节 仲裁庭的组成
    第二十七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八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第二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仲裁员是否回避,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仲裁员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重新选定或者指定仲裁员。
    第四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开庭可以在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或者村进行,也可以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当事人双方要求在乡(镇)或者村开庭的,应当在该乡(镇)或者村开庭。
    开庭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当事人约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个工作日前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请求变更开庭的时间、地点。是否变更,由仲裁庭决定。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 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可以放弃或者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可以承认或者反驳仲裁请求,有权提出反请求。
    第三十四条 仲裁庭作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除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外,仲裁庭应当终止仲裁。
    第三十五条 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开庭过程中有权发表意见、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质证和辩论。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与纠纷有关的证据由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发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该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条 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收集的证据,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四十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仲裁庭应当依照仲裁规则的规定开庭,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陈述、辩论的机会,并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
    经仲裁庭查证属实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四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
    第四十二条 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纠纷,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维持现状、恢复农业生产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为。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但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以及国家政策作出裁决并制作裁决书。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五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裁决日期以及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期限,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印章。
    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在裁决作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权利、期限。
    第四十六条 仲裁庭依法履行职责,不受、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条 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五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规则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由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
    12 20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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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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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不和受害人调解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您可以等到伤者完成所有相关的身体检测并证实确实没有问题之后,与他进行友好的协商,以期共同确定出合理的赔偿金额,进而形成正式的赔偿协议,并且务必保存好诸如诊断证明之类的关键性凭据作为记录。
其次,倘若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问题,您有权选择报警求助,让交警队依据实际状况进行责任的划分和认定。当然,最终还会涉及到具体的赔偿事项。
再者,假如伤者坚持拒绝出院,那么您应该尽最大努力搜集各类能证明伤者并不需要继续滞留在医院的证据,例如医院开具的明确指示伤者可以出院的医嘱、以及诊断证明显示伤势已经完全康复等等。若您认为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存在不合理性,那么在进入法院诉讼程序时,您同样有权利申请进行医疗费用是否合理的司法鉴定。关于交通事故所导致的损害赔偿纠纷,当事人既可以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若当事人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或调解书生效后仍未得到履行,当事人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涉嫌帮信罪立案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
首先,行为人需要向三名或更多的对象提供相应的帮助行为;
其次,其所涉及的支付结算金额必须达到二十万元及以上;
再者,行为人需通过投放广告或者其他形式,向他人提供超过五万元的资金支持;
此外,如果行为人已经获取了至少一万元的非法所得;并且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构成威胁等原因受到过行政处罚,但之后再次参与到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来;
最后,如果被协助的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严重的后果发生,那么也将被视为符合本罪的立案标准之一。除此之外,还有其他一些情节严重的情况也会被纳入本罪的立案范围之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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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1、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2、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3、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4、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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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免于起诉的情形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免予起诉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首先,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无法认定为犯罪的案例;
其次,犯罪案件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再者,经过特赦令裁定免除了刑事处罚的案例;
另外,依照刑法规定属于需要当事人主动告知才能进行诉讼的犯罪行为,如果当事人未曾告知或撤回告知的;
最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身亡的案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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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许可律师会见的条件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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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某些特定情形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若律师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进行会面可能对侦查活动造成干扰,如牵涉国家机密的重大案件,或刑事调查过程中的儿童犯罪案件等,逮捕机关及检察机构有权实施律师会面的限制措施,然而此类限制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人或最高检察官的批准方可实施。此类限制的实施,主要旨在保护我们的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确保案件得到公平公正的审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这些限制将会适度放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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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规范
当事人请求变更开庭时间和地点的,必须在开庭前3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办提出,并说明理由。仲裁办将变更请求交仲裁庭。仲裁庭决定变更的,仲裁办将“变更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书”,送达双方当事人、第三人和其他参与人;决定不变更的,仲裁办将“不同意变更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书”送达提出变更请求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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袭警罪保护对象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客体要件。妨害公务罪所侵害的是双重复杂客体,其中,国家的有序治理和合法行政活动是此罪的核心客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的生命权及身体健康权则是其随机性的次要客体。妨害公务罪的具体侵害对象,是那些依照法律规定正在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二、客观要件。妨害公务罪在客观层面上呈现出以下四种具体情况:采用暴力或恐吓手段来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以暴力、恐吓等方式阻碍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以暴力、恐吓等方式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然没有使用暴力、恐吓等手段,但是却导致了严重后果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妨害公务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妨害公务罪的犯罪嫌疑人。
四、主观要件。妨害公务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却仍然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恐吓,使其无法继续执行职务。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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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微信钱包认定条件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存在非法侵占他人账户资金的违法行为,则可能被判定构成盗窃罪。此种情况下,尽管偷取了他人的微信账号,但若没有涉及到账号中资金的实际盗用,则不太可能因此类行为而被判定为刑事犯罪;
其次,针对盗窃公私财产的涉案金额,若达到了一千元人民币的标准,便可适用刑事惩罚;
再次,对于构成盗窃罪的案例来说,根据具体情况,相关部门会在相应的幅度内设定量刑起点。伴随着互联网科技的迅猛发展,通过网络手段对他人财物或私人物品进行盗窃的现象也日益增多。为了规范广大民众对网络资源的合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网络盗窃罪,是指通过运用计算机技术,采用盗窃密码、操控账户、篡改程序等手法,将有形或无形的财物以及货币据为己有的行为。对于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视为盗窃罪的一种,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定罪处罚。
首先,虚拟财产理所当然地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之一。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主要由玩家通过操作游戏过程中所产生,其价值不仅包含了玩家的劳动投入,还涵盖了他们的上网时间等因素;
此外,许多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等都可以通过购买游戏充值卡来获得,而这些游戏充值卡正是由游戏玩家通过支付真实货币购得。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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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释义的内容是什么?
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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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免于公诉条件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通常情况下,交通肇事属于公诉案件范畴,若能满足不起诉条件则通常不会被提起诉讼,然而,如果涉及重大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则需对其提起诉讼。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以下情况下的公诉案件,倘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能够真挚地表达悔意,并且通过赔偿受害者损失、表达歉意等方式换取受害者的认可与谅解,且受害者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的,犯罪嫌弃人与被告人之间便可达成和解:
(1)由民间矛盾引发,并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四章或第五章规定的罪行,且预计将被判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案件;
(2)除了渎职犯罪之外,预计将被判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过失犯罪案件。对于那些在过去五年内曾故意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适用于上述章节所规定的程序。在以下情况下,将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予以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布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不被视为犯罪行为的;
(2)犯罪行为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过特赦令而免于刑罚的;
(4)依据刑法规定,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未告知或撤回告知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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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非法拘禁罪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非法拘禁罪,是指通过拘役、禁锢或采用其他严厉的强制性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严重犯罪行为。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该罪行的主要侵犯对象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也就是人们有权按照自身意愿自由地支配和使用自己身体的权利。
其次,非法拘禁罪所针对的对象,是所有依法享有此项人身权利的自然人。
在客观方面,非法拘禁罪的表现形式为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以拘役或其他强制性手段,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在主体方面,该罪行的实施者既可能是国家公职人员,也可能是普通公民。
最后,从主观层面来看,非法拘禁罪的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并且其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值得注意的是,过失并不构成非法拘禁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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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的内容有哪些?
1、仲裁法出台背景。2、立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3、六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申请调解和仲裁。4、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调解当先”。5、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有农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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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罪可以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非法经营罪似乎也存在着被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然而,取保候审这一法律措施并没有对特定的犯罪类型做出明确规定,它仅需要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标准即可实现:
首先,被告人可能会面临管制或拘役等较轻的刑事处罚,或者其具备了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条件;
其次,如果被告人因患上严重的身体疾病而无法自理,或是正在妊娠期、哺乳期的女性,那么也是可以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第三,如果采取取保候审能够避免被告人对社会造成更进一步的风险;
最后,若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一定时间,但案件仍然未得到妥善处理,那么此时也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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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罪的条件和标准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侵占罪,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盗窃犯罪,其构成要件须包括以下内容:
首先,犯罪人必须有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心态;
其次,他需要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物或遗忘了的物品甚至埋藏的东西据为己有;
最后,他拥有该财物后,并且拒绝向原主人归还该财物,且这一行为必须达到一定的金额标准。
(一)关于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以及埋藏物等。这些财物既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是违法的,甚至可能是赃物。
(二)在客观要件上,本罪的表现形式为将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同时拒绝归还给原主人。
具体来说,犯罪人必须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方式来持有他人的财物,而且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并拒绝归还给原主人。
(三)在主体要件上,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嫌疑人。
(四)在主观要件上,本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是故意的,也就是说,犯罪人必须明确知道自己所持有的财物是他人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但仍然非法占为己有。过失行为是无法构成本罪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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