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是侦查过程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手段和方式,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在必要的时候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别、确认的侦查活动。辨认的内容主要包括:
(1)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
(2)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
(3)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辨认该种侦查行为及其结果未作规定,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在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将辨认笔录与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并列,共同作为一类法定证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