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销售经济适用房时,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