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这里
首先要看你们那位经理挪用资金是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其次他挪用30万是用来干嘛的,如果是归个人使用或是借贷给他人,3个月内不还即构成挪用资金罪。关于这里的欠条要看经理是3个月前写的还是3个月后写的,如果是3个月前写的可以视为经理向公司的正常借贷活动,但是这里又涉及另外一个问题,《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是不能向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贷的,这里的经理就是高级管理人员之一,所以这里还涉及是否违反公司法的问题。回归主题,如果是3个範担顿杆塥访舵诗罚涧月后写的,那么已经超过了期限,挪用资金罪已经构成,写了借条也不影响犯罪的构成。以上我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