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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违约行为有几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几种?

帮助5人 4.1w浏览 匿名 2020-10-18 湖南衡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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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常见的违约行为有几种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一方或各方利益损失时,应当依法承担弥补利益损失的责任。常见的违约行为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观原因不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却以种种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常见的现象有有货不交、拖欠货款、转移财产、赖账不还等。
    2、当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的影响,没有如期实际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货源紧张造成迟延交货、资金周转不足造成逾期交货、“三角债”、连环合同形成的相互债务拖欠。
    3、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标的不当。常见的有产品的品质出现问题,包括质量与要求不符、标准不符、产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项目验收不合格,保管物损坏,代理权不明确出现滥用代理权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或者补充约定的,当事人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也不是一定不变的,合同各方在违约以后,可以再行约定采取合适的补救措施。
    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几种常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1、继续履行。指合同义务没有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直至达到合同目的。此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是特定的必须履行的、不得替代履行的情况,比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特种型号或规格的元器件。
    2、采取补救措施。指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需继续履行而只需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时,即可达到合同目的或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比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3、违约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要支付给守约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以弥补守约方损失同时兼有惩罚违约行为作用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还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4、赔偿金。指合同各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一方因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害的,按实际损害数额给予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当事人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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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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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常见几种违约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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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会见律师需要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面的时间通常并无法律上的硬性限制,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刑事被告人能够随意与律师接触。实际上,虽然没有固定的时限,但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律师需要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合理安排与罪犯的首次会面。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来说,律师可以在48小时之内为罪犯安排首次会面,但是具体的时间可能会因为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侦查机关的工作计划而有所调整。辩护律师有权利在适当的时候与罪犯进行会面,以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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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涉及无具体财产关系的案件中,其委托代理费用的标准为每宗最低$800元至最高限额为10,000元不等;
(二)在涉及有财产关系的案件中,其基本法律服务费用每宗将按照$1000元至2000元的固定金额收取。若案件中的争议财产价值大于或等于10,000元的话,则在此基础上,还得根据金额的不同阶段,按照相应的百分比进行计算累积。争议财产价值的计费比率如下所示:对于争议财产价值在10,001元至1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5%至6%;对于争议财产价值在100,001元至1,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4%至5%;对于争议财产价值在1,000,001元至5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3%至4%;对于争议财产价值在500,0001元至1,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2%至3%;对于争议财产价值在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之间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1%至2%;而对于争议财产价值在5,000,0001元及以上的部分,其计费比率为0.5%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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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关于律师与当事人的具体会面时间,则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所处的侦查阶段进行灵活调整。通常而言,在侦查阶段,律师与当事人的会面可能需要得到侦查机关的事先安排,并且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上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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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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