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法律上来说,由于教师的辱骂行为并没有导致足以使这个高中学生自杀的程度,而自杀又是这个学生的自己的行为,所以这个教师不会有刑事责任;但是从道德上,他的行为又是促使学生自杀的一个诱因,所以会有民事责任,责任的大小就要看起辱骂的程度,要有证据的,证据的话,只能靠公平原则来判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