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是指人民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因而对原告的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它发生在人民立案审理阶段。 不予受理是指人民对原告的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依法裁定不予接受的诉讼行为。它发生在人民法院审查阶段。 驳回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对驳回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在这些方面,驳回与不予受理相同。其不同的特征主要是,不予受理适用于当事人后,人民立案受理之前;而驳回是发生在人民对案件立案受理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