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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律师,您好:请问家装竣工日期是如何规定的,是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通知的时间,还是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时?施工后期修补的时间是否算工期?谢谢!

4.3w浏览 匿名 2016-11-02 江苏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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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 曾金峰律师
    曾金峰律师
    在双方签订装修合同的时候,已经约定了具体的竣工日期。
    全文
    2 2016-11-02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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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通知的时间,还是施工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时,施工后期修补的时间是否算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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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施工方提供什么资料
1、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2、监理单位工程竣工质量评价报告;3、勘察单位勘察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4、设计单位设计文件及实施情况检查报告;5、建设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意见书或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6、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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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存在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怎么提取
[律师回复] 解析:
请您前往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便办理个人公积金提取手续。
在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您有权依法进行公积金属性提取,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当您由于出国留学或移民而需离开居住国时;
在您需要偿还购屋贷款本息之际;
在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宣布退休之时;
在您为了满足自己的住房需求,购买、建设、改造、扩建或者维修自有住房的过程中;
如果您因为重大疾病导致完全失去劳动能力,又与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以及在您的房租超过家庭总收入规定比例的情况下。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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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竣工验收资料包括哪些文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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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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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竣工验收需要准备那些资料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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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被代位追偿定损我没在场是否合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交通事故中,针对损失的确定工作往往需要涉事责任人亲自到场参与。
然而,倘若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已经全面承担赔偿责任,则责任人可以不必出席现场。
但是,无论在何种情况下,肇事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都需指派代表参与其中,只有在确认其对指定的汽车维修服务提供商或修理厂商定损结果予以认可之后,方可进行汽车修复作业。
若无此步骤,受害一方擅自开始修车,那么另一方或其保险公司可能会以此为由,怀疑修理厂商涉及过度维修、设备更换等问题,从而对维修费用提出异议,这无疑将带来诸多困扰和不便。
因此,为了避免此类纠纷,我们建议在进行任何维修前,先前往物价部门进行损失鉴定。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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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竣工资料包括哪些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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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单方面交通事故同乘人伤亡的责任如何划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单方面事故中,驾驶者无疑对此负有全部责任,原因在于,此类事故往往由于驾驶者个人疏忽或操作失误所致,并撞击到其它物体而导致人员伤亡。
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若无充分证据表明非机动车、行人存在过错行为,则应由机动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反之,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确实存在过失行为,那么就应对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进行适度减轻;
然而,若机动车一方并未出现任何过错行为,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也不应超过总损失的百分之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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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车逆行撞到电动车是谁的责任
[律师回复] 解析:
倘若骑乘自行车逆向行驶时遭遇他人驾驶电动车相撞,则应由自行车逆行违法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交警部门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理念,优先保障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救治,这意味着逆行的自行车可能需承担相应医疗费用。
然而,如若在对方并未超速或饮酒驾车的前提下,逆行方依然负有主要责任;
但若电动车存在超速或酒后驾车等违规行为,双方则各自承担一半责任。
当因一方当事人的过失引发道路交通事故时,该方将承担全部责任;
若因两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失共同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则需依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若各方当事人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且属于交通意外事故范畴,则各方均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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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
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程序,具体如下: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会向建设单位提交完工的报告,申请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申请验收报告时进行审查如果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会成立验收组,负责验收工作的进行。建设单位决定验收工程时,需要提前七天把验收的时间,地点等书面通知质量监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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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抵押权顺位规则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抵押权的顺位问题,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
首先,抵押权的顺位,也被称为抵押权的顺序,特指同一抵押物之上存在数个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依照何种顺序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这实质上表达了多个抵押权之间的彼此关系;
其次,根据相关法规,先顺序的抵押权人享有优于后顺序抵押权人的受偿权利,而后顺序的抵押权人仅能在先顺序抵押权人受偿之后剩余的抵押价值部分中寻求补偿;
再者,同一顺序的抵押权人将依据各自所享有的债权金额按比例进行受偿;
第四,抵押权的顺序对抵押权人能否获得充分的偿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先顺序的抵押权通常是指那些先进行登记的抵押权,而在同一天内,在不同法定登记部门进行登记的抵押物,其顺序应视为相同。
已登记的抵押权相较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具有优先性。
未登记抵押权的顺序则以抵押合同签订生效的时间为基准。
若抵押合同在同一天生效,那么抵押权的顺序亦应视为相同。
然而,由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并不具备对抗效力,无法对抗后设定的抵押权,因此,对于同一动产而言,无论未登记的抵押权的顺序如何,均需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受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二)抵押权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其他可以登记的担保物权,清偿顺序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孩子一周岁了别单位逼着上夜班是否违法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处于哺乳期内的女性员工,用人单位不得将其排入夜间值班岗位。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雇主有责任确保女性劳动者在工作环境中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得到充分保护,尤其是处在哺乳期的女性更应该得到特别的关爱与照顾。
同样地,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皆不可安排正处于哺乳期的女性员工参与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也不可以要求她们加班或者上夜班。
此外,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正在哺乳不满一岁婴儿的女性员工,用人单位亦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或是安排其进行夜班工作。
若有用人单位违反了上述规定,那么将会被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勒令限期整改,并按照每名受侵害女职工1000元至5000元不等的标准进行罚款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
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
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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